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
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认真听取了会议主持人的介绍,审核了全部议案。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思尼克技术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
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用
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制度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
扩充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权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拟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主体购买责任保险,
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本议案与全体董事存在利害关系,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本议
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与中电财务签署《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
联交易的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遵循了自愿平
等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
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
认可,我们已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蔡元庆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明江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吕 飞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
质检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