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
【资料图】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
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福建省
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及总体规划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
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坚持以
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
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
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
划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政策、条件和比例如下: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并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
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二)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下: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
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
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
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
(三)利润分配方案决策机制及程序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
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
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
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
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
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
股东回报计划。
(二)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结
合股东(包括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
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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