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
【资料图】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
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
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符合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公司已制定
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具体操作流程,并将加大对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唐有根 冯艳芳 申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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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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