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资料图】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彭俊彪先生、林挺宇(Lin Tingyu)先生和余盛丽女士就深圳
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
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
关规定。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报表营业收入、半导体专用设备业务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
真实、直观地反映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行业竞争力以及业务拓展趋势,具体考
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经营现状以及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
属数量。
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
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持股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
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内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依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旨在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参加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未发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毛一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俊彪、林挺宇(Lin Tingyu)、余盛丽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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