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规定,我们作为青
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公司 2022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对相关议
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
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
趋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营业
收入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
重要标志。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经过合
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相
比 2021 年,2022-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30%、40%,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50%、60%、70%,两个条件需满足其中之一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赵庆明 于培友 邢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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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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