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
监事会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现就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
资成本,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
项的审核意见》签名页。)
监事签名:
曹 晖 陶兴荣
翟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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