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个别调整情况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做出修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修订不会涉及到授予价格的调整,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同意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翟国富、鲍卉芳、王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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