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
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公司终止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各方综合考虑发行方
案、交易程序及上市公司后续运营管理等因素,协商一致决定的,相关决策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前次公开发行事宜的议
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杭君 傅 颀 杨耀国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原文公告
质检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