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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盈电子: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股票 > 正文  2022-11-20 15:53:03 来源:证券之星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资料图】

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董事会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22]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和《江

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制定了《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

前提下,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

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根据盈利情况和资

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现金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除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

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另行增

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当

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划之“(五)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说明。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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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来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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