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
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不会改变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
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和资金投入
计划,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
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有利于提
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
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签字:
祝立宏 罗娟香 翁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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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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