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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股票 > 正文  2022-12-16 20:13:44 来源:证券之星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

  我们作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4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履行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一直在积极敦促相关方履行股权转让金支付义务,定期向卡恩联特与孙

洁晓先生致送《催收函》与《沟通函》,并且根据卡恩联特经营状况与孙洁晓先

生持有资产的状况,多次商讨、论证切实可行的偿还方案,积极履行相关的决策

程序和义务。在推进相关偿还方案时,聘请了相关的中介机构对抵偿资产进行勘

察、尽调等工作。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始终恪尽职守,积极沟

通协调,履行应有的义务,做到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存在不

积极作为的情形,履行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4.3.5 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二、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欠款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了解到实际控制人所欠公司股权转让款项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该款项

形成的历史原因是孙洁晓先生为解决上市公司经营问题,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而

受让上市公司资产所形成,并非出于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或个人盈利之目的,该事

项不属于上述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022年1月28日 证监会公告

〔2022〕26号)第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2.5条规定,我们认为该欠款不属于上述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情形。

  三、豁免关联方的利息支付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了实控人提供的抵偿方案;首先,我们了解到本次债务

形成具有其历史因素,是孙洁晓先生为支持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而受让上市公司

难以持续盈利的资产所形成,并非出于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或个人盈利之目的,从

置出资产的后续经营情况来看,其业绩处于亏损状态,而孙洁晓先生及关联方亦

未通过处置置出资产而获利,该行为确实保护了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其次,根据

各方签署的《有关应收款项的补充协议》,本次豁免利息并非直接豁免,而是仅

在关联方如约完成以资抵债交易的前提下,公司才同意豁免,若关联方无法依约

还款,相关利息仍然保留并累计计算。最后,本次豁免利息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至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

按规定履行完整的决策程序。相关程序依法合规且并未违背双方2018年签署的

《资产出售协议》第14条“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中第一款及第三款的约定。

综上,我们认为豁免关联方利息安排能尽快推动本次债务的清偿,解决历史遗留

债务问题,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应收债权的回收,在现有形势下能最大程度

地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豁免关联方的利息支付义务符合上市

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戚振东

陆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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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春兴精工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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