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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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以通讯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
事长于国权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7 名,现场参会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龚新海先生、李钟华女士、骆广生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稿)》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
司按照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期
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07 人,可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16,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36%。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刊登于 2022 年 12 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刊登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的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刊登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的巨潮资讯网。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孙霞林先生、杜刚先生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于国
权先生、黄南章先生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余 3 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银行借款延长借款期限继续提供
担保的议案》
为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不
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不超过 1 亿人民币或等值美元贸易融资业务,
借款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同意继续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南通有限公司为公司
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上述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提供全额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担保
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刊登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的巨潮资讯网。《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银行借款延长借款期限继续提供担保
的公告》刊登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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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青股份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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