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资料图】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拱东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7
日对公司开展了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
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7 日对拱东医疗进行了现场
检查,参加检查人员为许伟功(保荐代表人)、张柏森、张苗苗。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拱东医疗的实际情况,通过访谈、实地查
看、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方面进行了核查,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重点关注了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
规;查阅了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对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
制制度。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内部控制
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并复核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支持文件;对
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及格式合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查阅了相关科目明细账;对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公告、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募集资
金账户注销相关资料;抽查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会计凭证;实地查看了募投项目
实施情况;对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
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
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募集
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完成注销。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制度、涉及相
关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关联交易协议;对公司
管理层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正常经营活动,履
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现场检
查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存在拟对境外全资
子公司 GD Medical, Inc.增资并通过其收购资产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
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和
收购事项尚需获得必要的外部审批或备案;除前述事项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
大对外投资事项。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行业公开信息、公司财务报表;对公司管理层相关
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拱东医疗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安排
保荐机构与其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本次现
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涉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情况。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拱东医疗在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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