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其他议案的相关材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的预案进行修订并编制的《张家港海锅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
券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修订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国 家相关
的产业政策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
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因此,我们对《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全
部议案,且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前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方世南、顾建平、冯晓东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 独立董事
质检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