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
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独立董事,事前核查了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乙二醇项
目建设、破产重整以及与本公司诉讼等情况,审阅了《联合体协议书》
《破产重整投资人投资协议书》等材料,在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
对本公司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
乃尔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榆林化学系陕煤集团所属大型国有企业,业务定位为陕煤集团
“煤炭分质利用制化工新材料示范工程”建设运营平台公司。本公司与
榆林化学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等方面保持良好合作,本次组成联合体,
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盘活内蒙古康乃尔乙二醇项目,并提升内蒙古康
乃尔后续生产经营能力。
二、本公司、榆林化学以《联合体协议书》形式,具体规定双方在
联合体中的权利义务;同时将另行签署协议,明确对重整后内蒙古康乃
尔的公司治理、项目续建及运营等事项,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三、本公司是内蒙古康乃尔乙二醇项目的总承包商,且拥有对内蒙
古康乃尔的债权。同时,本公司在“十四五”期间确立了“实业化”战
略,布局高端化学品生产等实业业务。本次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
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有利于本公司实现对内蒙古康乃尔的债权,夯
实高端化学品生产的实业业务,促进公司业务转型和规模提升。
四、该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综上所述,我们在事先对该事项予以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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