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资料图片)
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
理的目的,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
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
月 3 日对冯毅先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除此之外上述董事候选人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武长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刚________________
孟鸿志________________
曹 冬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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