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
(相关资料图)
筹资金的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全体监
事认真审议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自筹资金的的议案》,经审核认为:
公司本次以使用募集资金58,611,489.95元(含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不违背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审核意见
本次公司的光伏封装胶膜募投项目分别由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光伏”)、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安天洋新材料”)、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天洋光伏”)实施,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分别向昆山天洋光伏、海安天
洋新材料及南通天洋光伏进行增资,并将增资所需募集资金分别汇入前述各子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增
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
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胶膜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向上述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署:
郑晓燕(签字):________________
许 燕(签字):________________
王小忠(签字):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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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关事项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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