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12.45 万吨胶粘剂新材料及副产 4800 吨二乙
二醇技改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后认为:该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从长远来
看,项目新增产能释放、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公
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生产效率,对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具有积
极作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高盟
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12.45 万吨胶粘剂新材料及副产 4800 吨二乙二醇技改
项目。
独立董事:徐坚、李可、何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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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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