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
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我们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
行情况报告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
有效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一)公司与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忠渭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交流电机、直流电机及其配件、五金工具制造、加工;冲
压件、机械零部件加工;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
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硅/矽钢冲压业务及
安防业务。
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忠渭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对外无控制
的其他企业。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忠渭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不存在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权,挤占公司商业机会,损害发行人
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公司与本次发行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
争
根据公司与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昱铭耀”)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四川昱铭耀将成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昱铭耀成立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无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
四川昱铭耀的实际控制人姚雄杰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审慎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四川昱铭耀及其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控制
人姚雄杰控制的核心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
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一)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忠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忠渭已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事项出具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未拥有与股份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及其他企业,
将来也不会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帮助。
将积极采取以下有效措施,避免该类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
产品和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股份公司经营;(3)向无关联关系的第
三方转让该业务。
份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将无条件赔偿股份公司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本次发行后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由陈忠渭变更为四川昱铭耀,实际控制人由
陈忠渭变更为姚雄杰。四川昱铭耀目前未实际开展业务,未控制其他企业,与公
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会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新增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与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四川昱铭耀及其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实际
控制人姚雄杰已出具相关承诺如下: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也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神力股份及其下属
控股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通过投资、收购、
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神力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
神力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神力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
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神力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
第三方。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的有效性
经独立董事审慎核查,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其作出的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不存在因违反承诺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本次发行后,四川昱铭耀
为公司新控股股东、姚雄杰为公司新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不涉及新增同业竞争事项。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新增与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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