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作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
司与赵继增先生签订了《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
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维春 张国栋 梁永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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