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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股票 > 正文  2023-03-06 22:16:40 来源:证券之星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外担保


(资料图)

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制度流程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

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但公司为

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抵押贷款阶段性信誉担保除外。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

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具备实际偿债能力。

部门应当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

明确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

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

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有关决议以及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或存在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修改合同,

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签署合同或停止办理担保手续,并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

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对超出部分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

反担保。

    (一)   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方式;

    (四)   担保范围;

    (五)   担保期间;

    (六)   相关的决议文件;

    (七)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

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

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

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

小程度。

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

务偿还情况。

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董事会。

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

保证责任。

应当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以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隐瞒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营运情况,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

司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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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汇通能源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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