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资料图片)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科技”)100%股权
以 17,831.12 万元的价格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给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康达晟璟”或“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
有赛英科技股权,赛英科技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英科技承诺上述两项房屋归其所有,且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不存在法律障
碍。
“西安启征”)提供借款 1,000 万元,截至目前已逾期未归还。赛英科技已提起
诉讼并已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对方未上诉。由于西安启征未按期归
还赛英科技借款及利息,赛英科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 2023 年 2 月 9 日收
到法院出具的《申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会审议。
销、注销或无法续期的,交易对方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届时持有的赛英科技股权。
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公司拟通
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将全资子公司赛英科技 100%股权转让给康达晟璟。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对赛英科技军工资
质存续产生的影响,同时基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各项业
务发展现状,为继续优化资产及业务结构,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和《关于重新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
案》,公司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赛英科技
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3 年 1 月 14 日、2023 年 2 月 4 日、2023 年 2 月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过了《关于继续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公司
第三次公开挂牌转让赛英科技 100%股权,本次挂牌底价为资产评估
机构在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赛英科技的评估价值
挂牌,挂牌公告期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 5 个工作日。具体内容详见
刊登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内征集到康达晟璟 1 家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根据相关规定,
该意向受让方符合公告约定的成交条件。
公司拟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赛英科技 100%股权以 17,831.12 万元的
价格出售给康达晟璟。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赛英科技股
权,赛英科技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独立意见,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QKFU55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10 号院 2 号楼 8 层 801-3
法定代表人:王建祥
注册资本:7,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2 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
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计
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康达晟璟为上市公司康达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材”)的全资子公司,康达晟璟的
实际控制人为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晟璟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在产
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
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失信被执行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经审计)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0,806.3 62,665.29
负债总额 573.79 12,651.32
所有者权益 50,232.51 50,013.97
项目名称 2021 年度 1-12 月(已经审计)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 0
利润总额 -456.72 -504.03
净利润 -456.72 -496.94
注:以上为康达晟璟单体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234002516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华盛路 58 号 20 幢 1 号
法定代表人:易增辉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0 年 06 月 29 日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其他电子设备、机电设备、
仪器仪表的设计、开发、生产(计量器具生产须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销售、技术咨询服务;生产、销售通讯设备。(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以科研、生产整机雷达、微波组件、专用仪器仪表等
为主营业务,其产品有近程警戒雷达(地面、海面)、周界安全警戒雷
达(系列产品)、FOD 跑道异物监测雷达(塔架、移动)、高炉料面监测
雷达、微位移监测雷达等,这些产品可使用在安全管控、近海监测、
跑道异物、大型钢厂、铁路大坝等重要区域及公共安全领域。
关联关系:赛英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赛英科技成立于 2000 年 6 月,注册资本 11,500 万元,是由电子
科技大学相关专业的博导、教授、博士及硕士和科研院所、国有企业
等具有丰富科研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营销经验的高级人才共同组建
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易增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57 号)核准,公司于 2018
年 2 月实施完成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向易增辉等 12 人发行
万元。2018 年 1 月 24 日,赛英科技完成 100%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赛英科技成为皖通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赛英科技专业从事嵌入软件式微波混合集成电路、微波混合集成
电路及雷达相关整机、系统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与服务,致
力于将微波技术与数字技术进行完美结合,以嵌入软件式微波混合集
成电路、微波混合集成电路、整机及系统这三大类产品,服务于机载、
舰载、弹载等多种武器平台,产品主要为雷达、电子对抗和通信系统
提供配套。
改原因,导致未能如期续证。2022 年末,虽赛英科技重要行业资质
续证成功(有效期为 2021 年 12 月至 2026 年 12 月),但由于公司实
际控制人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资质目前处于暂停状态,主要业务合
作出现不利变化,证书风险尚未解除,后续还需进行审核,审核周期
较长,证书风险解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由此导致赛英科技经营业绩
下滑未达预期。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已经审计) (已经审计)
资产总额 29,291.13 23,094.47
负债总额 7,311.95 2,712.20
应收账款总额 13,364.41 11,211.13
净资产 21,979.18 20,382.28
项目名称
(已经审计) (已经审计)
营业收入 3,068.01 4,723.07
利润总额 -4,734.82 -6,329.88
净利润 -5,099.29 -6,696.1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8.83 771.97
(1)本次评估情况
为准确反映赛英科技 100%股权最新的市场价值,公司委托中联
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对赛英科技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成都赛
英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
[2023]第 27 号)。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赛英科技的股东全部
权益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20,382.28 万元,
评估值 22,288.90 万元,评估增值 1,906.62 万元,增值率 9.35%。
增值原因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受市场供需关系及可开发土地的有限性
影响导致房价的上涨。因此,赛英科技 100%股权评估值的 80%为
赛英科技产权瑕疵、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及具体评估方法及推算过
程详见 2023 年 2 月 28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成都赛英科
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评估机
构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科学合
理。
(2)与收购时评估值差异原因
公司 2018 年收购赛英科技交易价格为 43,000.00 万元,赛英科
技 100%股权评估值为 43,031.63 万元,与本次评估值差异较大,原
因如下:
①赛英科技经营数据发生较大变化
净利润呈上升趋势。主要业务为嵌入式软件产品、微波混合集成电路
和整机与系统三块业务,持有上述业务对应重要行业资质。
下降趋势。由于 2020 年主要受大环境影响,赛英科技订单压缩,导
致收入下降。2021 年及以后由于赛英科技重要行业资质处于暂停状
态,收入等均同比下降较大,处于持续亏损状态。
②评估基准日重要业务发生变化导致评估值基础发生重要变化
来年度其收益与风险可以估计,在此估值基础上,评估机构选择收益
法进行评估定价,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为 43,031.63 万元。
同比下降较大,处于持续亏损状态。赛英科技未来盈利情况及风险无
法可靠计量,故未采用收益法评估。在此估值基础上,评估机构选择
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为 22,288.90 万
元。
截至目前,赛英科技账面有 2 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
证,赛英科技承诺上述两项房屋归其所有,且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
中,不存在法律障碍。除上述内容外,交易标的即公司持有的赛英科
技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
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经查询,赛英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赛英科技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向西安启征提供借款 1,000 万元,
截至目前已逾期未归还。赛英科技已提起诉讼并已收到法院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对方未上诉。由于西安启征未按期归还赛英科技借
款及利息,赛英科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 2023 年 2 月 9 日收到
法院出具的《申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公司不存在为赛英科技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赛英科技理财,
以及其他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赛英科技与公司不存在经营性往来情
况,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情形。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标的公司):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或“赛英科技”)
(二)协议主要内容
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对应出资额 11,500 万元)。为免疑义,前述
标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均为已实缴的注册资本。
本次股权转让拟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以下统
称“产权交易所”)进行,相关交易程序按照该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
各方应予以配合。
各方确认,《评估报告》载明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总体估
值为 22,288.90 万元(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估值”)。各方同意,本
次交易以《评估报告》中的标的公司估值的八折为作价基础,即标的
公司 100%股权对应价值为 17,831.12 万元,乙方以合计 17,831.12
万元的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款”)受让标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交易保证金为 1,000 万元(以下简称“交易
保证金”),由乙方于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向甲方支付。尽管有前
述约定,如届时产权交易所就本次股权转让而要求乙方将全部或部分
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其指定银行账户的,则乙方应优先按照产权交易所
的要求支付对应金额的交易保证金,且无需再重复向甲方支付该金额
的交易保证金(如乙方届时已向甲方支付交易保证金的,则对于该等
乙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与产权交易所要求乙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之和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无息退还)。
(1)首期转让款 71,324,480 元:在协议所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完成之日起第五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 71,324,480 元,
其中,
剩余 61,324,480 元则由乙方另行以货币形式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
户。
(2)第二期转让款 106,986,720 元:在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方
式确认标的公司军工资质均已恢复正常(例如,标的公司的军工资质
证书均处于有效期内并且军工监管单位已书面确认该等证书正常有
效、不存在任何效力问题或确认标的公司可以正常开展军工业务)后
的第五日与协议生效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的孰晚日前,乙方应以货
币形式将第二期转让款 106,986,720 元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次股权转让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包括将标的股权全部工商登记至乙方
名下、将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备案为乙方指定
人员,以及完成标的公司章程备案等),各方应就前述工作予以配合
(包括配合提供工商变更所需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主体资
格文件等)。
议所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同意,如遇相关税务机关、工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及办公机构原因导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未在
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的,各方应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地豁免,除非该
等手续拖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交割日(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交割日”)。自标的股权交割日起,乙
方成为标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股东(即成为标的公司的唯一股东),
享有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承担标的股权对应的
债务及其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或其委派至标的公司的人员,前述资料至少应包
括:印章(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证照(设立和运营
所有证照,如营业执照、财务税务证照、各类批准证书等),财务资
料(会计凭证、报表、各类总账、明细账、合同账簿,与报税年审等
有关资料及银行账户和财务系统相关密码、印鉴、网银工具等),资
产(资产权属证书及其权益登记有关的协议、票据及与资产运营、保
险、使用等有关的所有资料),人员资料等。
应就前述手续办理事宜提供必要协助。
次股权转让达成、标的公司的军工资质恢复。
在过渡期间,除协议另有规定、各方书面同意或适用法律要求以
外,甲方承诺持续拥有标的股权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甲方承诺将
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公司;甲方、丙方承诺确保标的公司不
从事任何对本次股权转让构成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或变更股权结构;
(2)对标的公司章程进行对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实质影响的修
改;
(3)达成任何非基于正常商业交易的安排或协议且对本次股权
转让构成影响;
(4)在标的公司任何资产上设置权利负担;
(5)日常生产经营以外且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实质影响的出售或
收购重大资产行为;
(6)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惯例进行以外,额外增加任何员工
的薪酬待遇,制定或采取任何新的福利计划,或发放任何奖金、福利
或其他直接或间接薪酬;
(7)签署可能会对本次股权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协
议;
(8)实施新的担保、重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
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标的公司资产发生变化的行为;
(9)进行利润分配;
(10)对外提供贷款或财务资助;
(11)其他可能对本次股权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任何会
导致甲方和/或丙方违反协议项下陈述、保证和/或承诺的行为;
(12)标的公司各方面及/或其股权上发生任何变动,以致对该
标的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前景、经营业绩、经营状况、股权或主
要资产的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发生了任何可能导致该等变动
的情况;
(13)标的股权之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等。
若甲方及/或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违约方应根据协议向乙方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
此标的公司仍将独立享有和承担其自身的债权和债务。
易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的股东(即乙方)享有。标的公司在标的股权
交割日前不得进行任何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事项。
要求甲方回购其届时持有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回购权”):
(1)在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确认标的公司军工资质均已
恢复正常前,标的公司的任一军工资质证书即已被明确吊销、注销或
无法续期的;
(2)甲方违反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事项或者出现欺诈等重大诚
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的公司财务资料等相关信
息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情形及/或标的公司存在未披露的账外销售、
表外负债等)。为免疑义,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的公司财务报表数
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但该等偏差所体现的标的公司实际承担债务
(或责任)的总金额没有高于财务报表显示数据壹仟万元的,则乙方
无权依据本项条款行使回购权,但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主张
违约责任。
的计算公式如下:
让款金额×(1+6%×T)。其中,T 为自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股权转
让款(包括交易保证金)之日起至该等回购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连
续期间的具体公历日天数除以 365 所得之累计年份数,不足一年的按
时间比例计算;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对应回购价款亦应分段计算。
甲方应于乙方发出要求回购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通知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安排股权回购,三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回
购协议,并在三个月内按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向乙方付清全部款项。
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费用和开支,由各方自行承担。
费用由聘请方自行承担,各方另有约定除外。
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的各项条款。
权,并已采取或将采取为授权签署协议及履行协议项下各项义务所必
需的各项公司行为及所需取得的政府批准和/或第三方的同意,但本
次股权转让交易尚需取得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会违反其作为缔约一方并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它文
件;或(b)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亦不会违反任何法院
或政府实体作出的任何命令、法规、判决或法令;(c)不存在将影
响任何一方履行协议及与协议相关文件中约定义务的、已经发生尚未
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d)其对协议的签订和
履行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或决定要求解散或终止标的公司。协议签署日之前,标的公司在经营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税务、行业准入、安全、工商、环保、劳动
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标的公司已披露其资产、业
务、价值或利润有重要影响的全部合同等情形。
分权,可依法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且标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已
足额缴纳;标的股权之上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标
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争议。
执照、批文和许可;标的公司除其目前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从事的业
务活动外,未进行其他任何业务活动,亦未终止或改变目前进行的业
务活动。
潜在的或正在提起的重大的诉讼、仲裁、法律程序、索赔或行政处罚,
亦不存在任何潜在或已经发生的产品责任或因环境、职业健康或安全
生产引起的债务以及法律或行政责任。
有权和使用权无需征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授权。标的公司没有授予
或同意授予任何第三方任何许可、登记使用或其他权利。标的公司已
经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维持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就该等知识产权没有
因任何原因产生任何异议或争议。标的公司的知识产权没有受到实际
的或可能的侵犯。
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无误导的,且甲方、丙方已将其知晓的、
可能对标的公司业务的特点和性质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的任何公
告或其他信息通知乙方,没有隐瞒任何可能对标的公司的财务或业务
状况或法律架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事项,标的公司不存在影
响本次股权转让实施的情形。
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的各项条款。
权,并已采取或将采取为授权签署协议及履行协议项下各项义务所必
需的各项公司行为及所需取得的政府批准和/或第三方的同意,但本
次股权转让交易尚需取得乙方及其母公司康达新材各自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会违反其作为缔约一方并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它文
件;或(b)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亦不会违反任何法院
或政府实体作出的任何命令、法规、判决或法令;(c)不存在将影
响任何一方履行协议及与协议相关文件中约定义务的、已经发生尚未
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d)其对协议的签订和
履行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露的标的公司的瑕疵和问题,乙方表示予以认可和接受,并同意受让
和接受拟标的股权和标的公司。
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之政府机构提出要求,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
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协议或者协议规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
何其他附属事项,或对协议其他方的信息作出披露。
严格保密所获悉的未公开信息(“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披露
方的客户、技术应用和守则、内部政策、产品、运营、流程、计划或
意图、专有技术、设计权利、商业秘密、市场机会和商业事务有关的
信息和任何其它非公开的财务信息等),不得与任何未经其他方同意
的第三方(各方聘请的承担了同等保密义务的参与本次股权转让的律
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除外)进行有关讨论、交流或披露,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出售、转让、许可、交换、赠与。各方应使其知
道此秘密信息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员工及相关人员了解协议的保
密规定和遵守此规定的重要性。
密信息”,各方同样应根据本条约定予以严格保密。
(最后事件完成之日)起生效:
(1)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获得其董事
会、股东大会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准。
(2)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获得其自身
的董事会、股东会及其母公司康达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股权
转让的批准。
如本次交易未完全获得上述审批,本次交易即终止,各方均不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书面文件,应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
具有同等效力。
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指受到影响的一方无法合理预见、无法克服、且无
法避免的任何事件或情形。该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罢
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
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
或因政府实体的有关政策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
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时,
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其他方,并在该等情况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
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力
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
在协议中的义务,该方将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如果协议任何一方
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一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所作
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方面不真实、准确、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
即构成该方违约。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致使其他
方遭受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
乙方应按照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不超过全部股权转让款的 10%,若乙方延迟支付股权转让款
超过 20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全部股权转让
款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本条前款约定外,乙方应依协议约定
和法律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发生的
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回购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超过全部回购价款的 10%,若甲方延迟支付
超过 20 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全部回购价款的 10%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除本条前款约定外,甲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
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以及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债务以外,标的
公司在标的股权交割日之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债
务、应缴税费、亏损及或有负债)以及任何经济、民事、刑事、税务、
海关、卫生、安全、环保或其他行政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包括相关
事项在股权交割日前即已存在,但标的公司在股权交割日后才被要求
就该等事项履行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或义务的情形),均由甲方负
责承担。如果乙方、丙方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则遭受的损失均应由甲
方负责赔偿。如届时乙方尚未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则
乙方有权直接在其应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中抵扣该赔偿款。
单》是否已披露,针对标的公司在标的股权交割日前已经存在的军工
资质问题,如果标的公司因该问题而在标的股权交割日之前或之后遭
受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因未能及时履行相关订单所遭
受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或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直接承担,
或要求甲方对标的公司、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方全部退出或拟全部退出对标的公司的持股的情况下,丙方对甲方在
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其权利和义务之后,或者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协议;
(2)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和/或保证
造成重大损失且不赔偿的,守约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协议;
(3)如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可要求违
约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违约一方不予更正或者无法更正
的,守约方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协议;
(4)任何一方根据协议的明确约定解除协议。
书在股权交割日前即已被明确吊销、注销或无法续期的,则乙方有权
选择单方解除协议,且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或失去效力的,除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外(如适用),
甲方还应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
股权转让款(包括交易保证金)并支付以前述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为基
础所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利率为前述情形发生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5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
始日为乙方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交易保证金)之日);如届时标的
股权已工商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则在乙方收到前述款项后的二十日
内,各方应配合将标的股权工商登记至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名下。
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解释、释义、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的任何争议(以下合称“争议”),
各方应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
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
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赛
英科技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价格为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基准日
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事项;本次交易
完成后不存在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情形。
出售赛英科技所得款项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
活动,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助力。
七、股权转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变更为黄涛先生,现实际控
制人黄涛先生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情况对公司
全资子公司赛英科技的军工资质存续产生影响。根据与军工监管单位
的沟通咨询,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赛英科技控股权转让给符合身份条件
的交易对方,由此使赛英科技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符合身份条件的人
员。
本次交易对方为康达晟璟,康达晟璟为上市公司康达新材的全资
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符合相关规定中对军工资质单位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同时,康达晟璟
作为康达新材的军工板块管理平台,产品主要以应用于航空、航天、
舰船、陆军、兵器市场的滤波器、滤波组件和电源模块及船舶工程领
域的聚酰亚胺泡沫隔热材料为主要方向,其多个兄弟企业(即康达新
材子公司)拥有军工资质,与赛英科技主营业务高度协同。
康达晟璟是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资信良好,具备良好的
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公司将赛英科技控股权进行出售,目的在于解决赛英科技军工资
质存续问题,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
产和业务结构,提高持续盈利能力,保障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赛英科技股权,赛英科技不
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公司初步测算,此次转让股权累计净
收益预计约为-3,200.79 万元,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对公司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
结果为准。
八、独立董事的意见
权事宜,目的在于解决赛英科技军工资质存续问题,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及规划。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提高持续盈利
能力。本次股权转让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
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持有有
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为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外,评估机构及
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赛英科技均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或预
期的利益和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实施
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
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本次评估所选用的数据、资料可靠,得出的
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正反映了赛英科技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综上所述,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程序符合公司的规定,评估机构具
备资产评估的胜任能力,选聘评估机构与公司及赛英科技相互独立,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适当,评估参数选用合理,评估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况。
九、备查文件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涉及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23]第 27 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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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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