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相关资料图)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年 3 月 22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王保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 司 现 有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9,400,979,520 股 ( 其 中 内 资 股 为
户中 408,623 股 A 股库存股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
股)。
出席会 议的 股东 及股 东授 权委 托代表 25 人, 代表 的股 份总 数为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056,782,28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 53.7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的股
份总数为 390,665,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16%;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406,776,7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7.5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2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0,670,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43%。
务所指派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表决
议案名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结果
东所持表决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权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表决
议案名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结果
东所持表决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权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议案 1:选举张红
军先生为第九届董 5,433,645,454 99.75% 13,802,020 0.25% 0 0.00% 通过
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 2:选举曹宇
辉先生为第九届监
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
(2)内资股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会 会议有 会议有
议有表决 表决权 表决权
议案名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持表决权 持表决 持表决
的百分比 权的百 权的百
分比 分比
议案 1:选举张红军先生为第九届
董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 2:选举曹宇辉先生为第九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外资股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案名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议案 1:选举张红军先生为第九届董
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 2:选举曹宇辉先生为第九届监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案名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的百分比
议案 1:选举张红军先生为第九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 2:选举曹宇辉先生为第九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由四舍
五入导致。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22 年 12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
公司第九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23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
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股东代表监事,公司原股东代表监事申
长纯先生的辞职报告于今日起生效,申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也不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截至本公告日,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照律师和孙勇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
质检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