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资料图】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刘斌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
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卞加振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
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一、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597 号)核准,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矿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9,702,96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63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9,739,543.32 元,扣减承销
保荐费用 2,948,697.72 元(含税)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金额为 186,790,845.6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328 号《验资报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北矿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二、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的持续督导工作
应的工作计划 和实施方案,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
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
荐人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
重大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高级管理人员无违反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情况,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
况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度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未发现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况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按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
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券交易所未对公司或其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纪
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
律处分或者出具监管关注函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
股东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
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
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工作质量 检查工作质量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
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专项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 现场检查的事项
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
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
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
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本
承诺事项 变更情形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北矿科技持续督导期内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北矿科技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
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北矿科技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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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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