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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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
们作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阅读《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利
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目前的股本结
构状况及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符合公司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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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部控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
制度的规定有效的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
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进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
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而且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财务报表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
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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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为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购买2023年责任
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购买责任险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合法权益,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该事
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将此次购买责任险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7.85%;其中,公司对参股子公司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
司的担保余额为19,9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3%,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1.30%。上述担保为公司原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形成的担保,公
司获取的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资料显示其偿债能力较强,发生需公司履行
保证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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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向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
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建立了完善
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对此作出了
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
风险。
九、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拟进行的融资租赁
业务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拟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向间接控股股东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所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遵
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
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
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拟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向
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
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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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向阳 左世阳
刘灵丽 张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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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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