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关于核准汉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11 号)核准,汉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普通股(A 股)27,465,354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0.7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69,356,788.4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379,338.09 元(不
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0,977,450.33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事项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0BJAA80056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汉王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银河证券对汉王科技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汉王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已满,银河证券现根据相
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王飞、张悦
联系电话 010-8092700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362
注册资本 24,445.4646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5 号楼三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5 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迎建
实际控制人 刘迎建、徐冬青
联系人 周英瑜
联系电话 010-8278681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发行保荐阶段
银河证券作为汉王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对汉王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撰写并递交申请文件;在向证监
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进行核查及答复;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
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
通过查阅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内部审计报告、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
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核查和督导。主要核查和督导内
容如下: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督导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股权变动
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等事项;督导公司及其股
东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定期对公司进行培训;对特定
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
汉王科技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银河证券委派张悦接替
其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对汉王科技的持续督导义务。
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
无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汉王科技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供专业意见,并能
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汉王科技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汉王科技能
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
集资金余额为 321,923,935.59 元(含利息收入)。银河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
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飞 张 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陈 亮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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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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