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孙静女士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孙静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孙静
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 萌:
曲光杰: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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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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