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资料图片)
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得到了有效
地执行。经审阅,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分红政策;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实际资金需求、股东
合理回报、公司长远发展等因素,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营业范围且交易价
格公允或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所有关联交易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预计的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以往年度正常发生并具有连续
性的交易事项,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交易内容较以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完成公司审计工作应有的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在执业过程中,能
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拟投资的产品满足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条件,并已制订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
提下,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公司本次投资范围主要为
低风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建立
了较为健全的内控制度,能有效控制相关投资风险。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
用不超过 10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及《浙江
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为 2022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调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的变更事项。
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智能纺机生产基地及研究院建设项目”结项
后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补流事项。
独立董事:赵英敏、缪兰娟、李旺荣、胡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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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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