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万控智造
保荐代表人姓名 程晓鑫 上市公司代码 603070
保荐代表人姓名 蒋勇 报告年度 202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万
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控智造”、
“上市公司”、
“公司”
)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9.42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565,200,000.00 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 38,679,245.28 元后的募
集资金金额为 526,520,754.72 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7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另扣除前期已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22,181,859.6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万控智造进行持续督导。现对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国泰君安证券已与万控智造签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订《保荐承销协议》
,该协议已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国泰君安证券与万控智造保持
密切的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公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行了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持
续督导相关的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
法违规事项。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诺事项。
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生。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万控智造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万控智造已建立健全完善的内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则等。
国泰君安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信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泰君安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人按要求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行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
告。 配合且不存在应向上交所报告
的事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国泰君安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人按要求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交所报告的事项。
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项。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万控智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机构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
司的报道,不存在应向上交所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报告的事项。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万控智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项。
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国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泰君安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的工作要求。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万控智
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 项。
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
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等承诺事项。
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
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员对万控智造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
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和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万控智造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万控智造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程晓鑫 蒋 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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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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