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3
(资料图片)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4/26 - 2023/4/27 2023/4/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3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90,812,402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28,049,332.86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4/26 - 2023/4/27 2023/4/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和转增股本。
公司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
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
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所得税,实
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38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
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
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就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联系电话:0398-5888908、0398-5897007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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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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