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3-043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资料图)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2023-035)、《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更正后)》(2023-036)、《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3-037)。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室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15—下午
— 1 —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 权代表共 29 人,代表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68,223,65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36.611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24,567,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270,9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91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3,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00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4,267,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9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总表决情况:
— 2 —
同意 92,79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9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9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总表决情况:
— 3 —
同意 92,79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9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
— 4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9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于逢良、赵宇雍、王连彬、
田景成、张全伟、何小朝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2,779,259 股
— 5 —
同意股份数:92,779,259 股
同意股份数:92,779,259 股
同意股份数:92,779,259 股
同意股份数:92,779,259 股
同意股份数:92,779,259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258,900 股
同意股份数:4,258,900 股
同意股份数:4,258,900 股
同意股份数:4,258,900 股
同意股份数:4,258,900 股
同意股份数:4,258,900 股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常琦、阮金阳、谢永涛为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2,779,259 股
— 6 —
同意股份数:92,779,259 股
同意股份数:92,779,259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258,900 股
同意股份数:4,258,900 股
同意股份数:4,258,900 股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刘海涛、张智勇为公司第九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2,779,259 股
同意股份数:92,779,259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258,900 股
同意股份数:4,258,900 股
案》
总表决情况:
— 7 —
同意 92,79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马哲、曹一然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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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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