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资料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资金占用及担保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并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担保事项及资金往来进行了仔细核查,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
对外担保情形,也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情形,2022 年末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
其他资源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客观实际经营情况
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核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执行
有效,公司 2022 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相关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的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公司就此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通过该业务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
公司发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制定的方案公平、合理,充分
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和考核制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
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度计提减
值准备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对可能发生损失的部分资产
计提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
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独立董事:覃一知、林杰、陈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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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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