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被保荐公司简称 必得科技
证券简称 605298.SH
联系方式:021-38565735
余银华 唐勇俊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 号),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必得科技”
“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普
通股(A 股)2,7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36 号”
《验
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兴业证券对
必得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兴业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兴业证券通过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核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访谈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须按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或相关人员
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督导措
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相关主体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兴业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兴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制制度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兴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阅情况”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相关主体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未出现该等事项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出现该等
事项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相关主体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未出现该等事项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兴业证券已制定了对公司现场检查
工作计划,并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
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相关主体
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未出现该等事项
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侵占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
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严格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使用。
保荐机构提示必得科技继续严
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加快募
投项目建设进度。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必得科技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
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必得科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兴业证券关注到,受
多重因素影响,公司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下降 44.33%,兴
业证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提示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及信息披露。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必得科技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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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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