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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科技: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配股项目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视点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股票 > 正文  2023-05-10 19:55:07 来源:证券之星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配股项目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配股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上市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东风科技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通过贵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3

年 4 月 27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以下简称“承诺期间”),公司持续符合发行

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3 号》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中所述的

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公司对承诺期间涉及的会后事项逐项核查并

发表意见如下: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并 分 别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XYZH/2021BJAA40065 、

XYZH/2022BJAA40189 和 XYZH/2023BJAA4B0109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后

事项承诺函中,公司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于 2023 年第一季度业绩情况的专项说明》,前述业绩变动情况不会对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配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实质性障碍。除

上述情况外,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的人员变化。

象配股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其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承诺:承诺期间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3 号》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中

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同时,保荐机构已对所有与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配股项目会后

 重大事项承诺函》的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陈兴林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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