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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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保荐总结报告书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壶化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聘请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
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议案》,公司持续督导机构由国都证券变更
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
督导工作由广发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截至目前,壶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满,广发证券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注册地址
一街 2 号 618 室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
办公地址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保荐代表人 邹飞 李止戈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壶化股份
证券代码 003002
注册地址 山西省长治市壶关经济开发区化工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秦东
董事会秘书 吴国良
证券事务代表 侯亚鹏
联系电话 0355-601002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9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协助并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
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
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等承诺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
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
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按期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和 2022 年持续督导培训工作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并使用剩余募集
资金实施新项目及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项目的议案》,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投项目“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并将此前已结项和终止的募投项
目剩余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用于实施“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电
子雷管脚线、芯片模组、包装生产线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广发证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壶化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广发证券对壶化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
师能够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广发证券认为,在持续
督导期间,壶化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
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广发证券通过对壶化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壶化股
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广发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邹 飞 李止戈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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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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