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
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股份”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兴业证券与福光股份签署的《持续督
导协议》,兴业证券对福光股份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 3
福光股份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其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兴业证券对福光股
份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陈霖
保荐代表人 陈霖、吴诚彬
联系电话 0591-38281727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10
注册资本 153,581,943 元
注册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15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文波
控股股东 中融(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何文波
联系人 黄健
联系电话 0591-3813372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7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兴业证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福光股份及其主要股东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福光股份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
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福光股份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福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兴业证券针对上市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
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开展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督导工作: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核查报告;
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场检查工作质量。
持续督导期间,福光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福光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福光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福光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福光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福
光股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
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福光股份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411,963,120.64
元(含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金额 31,134,300.00 元),福光股份募
集资金余额为 427,429,505.11 元(包含现金管理收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
后的净额)。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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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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