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鞍山
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
际需要。公司出售鞍山鞍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80%股权、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
公司 80%股权、湖北东明石化有限公司 49%股权、江苏众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9%
股权旨在加快公司盘活存量资产,回笼资金,以整合企业资源,不断提高资产运
营效率,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对本次出售资产事项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漆韦华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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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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