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进行了预先审阅。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同意与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
认购协议》”)。
我们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拟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
不低于 30,000.00 万元(含本数),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适当、合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温平、武世民、孙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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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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