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相关资料图)
我们作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规定,在我们所了解的事实范围内,现就公司本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四川和锦高铁沿线新型城镇化投资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推进项目建设,公司关联方四川和锦高铁沿线新型
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锦公司”)拟
向银行申请总额为 14 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和锦公司各股
东拟按照持股比例对和锦公司贷款提供相应的连带责任担
保,城乡集团提供 54%、路桥集团提供 25%、西昌国资公司
提供 20%,由于盛通公司担保能力不被贷款银行认可,盛通
公司持有和锦公司 1%股权所对应的担保责任由本公司及路
桥集团提供,其中涉及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四川银
行凉山西昌市支行贷款项下的担保由路桥集团提供,涉及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项下的担保由本公司提供。故此,
本公司拟为和锦公司提供贷款本金 300 万元、利息及其他应
付款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路桥集团拟为和锦公司
提供贷款本金合计 36,100 万元、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锦公司就本次担保为本公司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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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集团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公司投资项目
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除盛通公司外,
和锦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按照持股比例对贷款项下的债务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鉴于被担保方
不存在银行贷款逾期情形、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
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
联董事胡圣厦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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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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