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4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资料图片)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5 - 2023/5/26 2023/5/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87,145,67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3,071,851.1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5 - 2023/5/26 2023/5/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的自然人股
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为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股派发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4-87813082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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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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