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本次会议
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
实施,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的
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额置换事项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方
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
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曹衍龙、刘翰林、张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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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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