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
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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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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