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3-051
(资料图片)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近日收
到股东陈建华、廖才勇提交的《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前相关承诺的申请》, 申
请变更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减持事项自愿性承诺。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承诺的具体情况
变更前的承诺 变更后的承诺
(1)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 不变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若本人减持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 不变
以下前提条件: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均届满;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的情形,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减 不变
持比例将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企业所持发行
人全部股份数额的 25%;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二年内减持的,减持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
企业所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 25%。上述
减持数量均以不影响本企业对公司实际控制
权且不影响法律法规对董监高减持要求为限。
上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 (4)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 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
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实施减持行为,将 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二、原承诺背景
陈建华、廖才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直接加上间接合计持股占比分别
为 4.00%、3.91%,当时因与控股股东王宣、持股 5%以上股东李茂顺签署的《一
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42 号文”)中对 5%以上股东的要求,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自愿性承诺:如实施减持行为,需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截至目前,陈建华、廖才勇严格遵守了披露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
情况,承诺事项正常履行中。
三、承诺变更原因
基于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条款失效及相关人员因退休、离任等原因不便于一
致行动实施的实际情况,上述各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于 2023 年
之日终止,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达期及重新签订<
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截至 2023 年 5 月 20 日,陈建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937,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72%;通过重庆大正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
正商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83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6,77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6%。廖才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司总股本的 2.89%。两人持股占比均低于 5%,已不再适用 42 号文对 5%以上股东
的监管要求,如未来作为 5%以下的中小股东日常频繁发布减持公告,容易对广
大投资者造成认知误解,因此其于近日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前
相关承诺的申请》。
四、变更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
股东陈建华、廖才勇本次变更的承诺,系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
承诺,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且该
承诺也不属于股东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同时,该部分承诺内容不属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和完成的前提条件或必备条款,本次变更具有可行性,
不存在减少和规避股东应履行义务的情形。
同时,本次承诺变更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年 4 月第二届董事会届满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管职务。两人与公司大
股东或实控人无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变更承诺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及公司
治理等造成不利影响。
人予以公告,上市公司频繁发布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公告容易造成市场认知混乱,
不利于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五、审批程序及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陈建华、廖才勇变更承诺的议案》,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陈建华、廖才勇变更相关承诺,有利于减少公司股
价波动,维持股价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
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陈建华、廖才勇变更承诺的事
项。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陈建华、廖才勇与公司及相关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
致行动关系,过去也未有违反承诺情形。本次对其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部分减持意
向承诺进行变更,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减少
和规避股东应履行义务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于本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发行前股东陈建华、廖才勇变更承诺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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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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