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5 证券简称:恒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资料图】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13 - 2023/6/14 2023/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0,858,00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634,320.12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13 - 2023/6/14 2023/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立新、周洪亮、佳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智拓集团(香港)网路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如其认为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
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
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0121156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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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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