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1 证券简称:亚宝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6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公司存放于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送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770,000,02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2,000,000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768,000,023股,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38,400,001.1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68,000,023
×0.05)÷770,000,023≈0.0499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为 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99)÷(1+0)=前收盘价格-0.049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山西亚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
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
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10-57809936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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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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