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010-3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引 言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动力源”或“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
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上证函〔2023〕263 号),本所律师对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
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上证函〔2023〕263 号),本所律师对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
核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和说明的事项进行了合理核查,并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
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公告了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更新了相关财务数据,本所
律师对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
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
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问询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
效的(或事实发生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
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
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
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
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
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申请文
件的修改和进一步反馈意见对必备法律文件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除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2,851,54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4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尚需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持续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 18 号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存在部分变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前述变化未
影响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的更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质押/标记或冻结股数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何振亚为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动。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冻结及质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质押协议等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公告信息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振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质押股份数量为 45,146,728 股,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72.66%。
持有的 34,546,728 股动力源股票质押给华西证券,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 55.60%,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24%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
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基本情况的变化情况如下,除该等更新外,发行人子
公司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墨西哥动力源,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墨西哥动力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动力源能源可变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Dynamic Power Energy S. de R.L. de C.V.
商业财产公共登记处注册号 N-2023027588
注册号
税号 DPE230316844
注册地所在国家 墨西哥
注册资本 29 万墨西哥比索
成立时间 2023 年 4 月 12 日
CALLE CANTU 9-103, ANZURES, MIGUELHIDALGO, CIUDAD DE
注册地址
MEXICO
经营范围 生产电力电子产品;电力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
节能工程、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发电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生产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电力电子产品、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环保设备、新能源汽车及配件产品;
新能源发电工程设计;专业承包;租赁电力电子设备、机械设备;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股权结构 DPC HK 90% , DPC INDIA 10%
公司名称 北京动力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1GD2J9K
类 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 11B2 号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 严友松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18 年 12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长期
新能源智能汽车的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
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新能源智能汽车整车及电辅件、电气设备、机
械设备、电动机;生产(限外埠)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新能源智能
汽车整车及电辅件、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电动机;机动车充电桩充
经营范围
电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动力源持股 80%;天津力源持股 8%;何昕持股 12%。
(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未发生变
动。
根据《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B10584 号)(以下称“《立信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度的
主营业务收入为 1,304,456,904.30 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超过 96.18%,本所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应经营业务已取
得的资质持续有效。
(四)发行人持续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查看《审计报告》披露的财务状
况,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合规情况的证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编报规则第 12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全资子公司墨西哥动力源,除该等情况外,发行
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审计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
下: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关联担保: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及配偶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申请银
行授信、贷款提供无偿担保。
(三)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经核查,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根据《公司章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方案,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
议程序。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担保均为发行
人及子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根据《上市规
则》6.3.18 的规定: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可以
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发
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
利益的行为;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
表决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重要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发
行人股份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对外投资。不存在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主要财产的基本情况更新如下,除该等更新外,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基本情况未发
生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获得 88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时 权利 取得
软件名称 证书号 著作权人 保护期
号 间 范围 方式
动力源通信动力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系统 V1.11
动力源应急电源 全部 原始
控制系统 V1.00 权利 取得
动力源 HINV 系
列高压变频器功
率单元控制系统 全部 原始
[简称:HINV 系 权利 取得
列高压变频器功
率单元] V1.00
动力源 HINV 系
列高压变频器控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HINV 系列高压
变频器] V1.00
动力源开关整流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整流器]V1.00
动力源智能开关
电源系统[简称: 全部 原始
智能开关电 权利 取得
源]V1.00
动力源工业电源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业电源]V1.00
动力源
DZY-48/50H 模
块嵌入式系统 全部 原始
[简称:动力源 权利 取得
系统] V 1.05
动力源高压直流 全部 原始
模块软件 V1.03 权利 取得
动力源 DKD42
控制系统 [简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DKD42 控制器]
V 1.05
大功率同步电机
变频调速系统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HINV-SXXX 控
制系统] V 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首次发表时 权利 取得
软件名称 证书号 著作权人 保护期
号 间 范围 方式
动力源高压直流 全部 原始
系统软件 V1.00 权利 取得
动力源分体式充
电站用充电桩软 全部 原始
件 [简称:充电 权利 取得
桩软件] V1.00
动力源智能消防
应急照明疏散指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称:照明疏散系
统软件] V1.00
动力源屏蔽门电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0
动力源屏蔽门电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1
动力源快速升降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件 V1.00
北京动力源高功
率密度通信电源
系统控制器软件 全部 原始
[简称:高功率密 权利 取得
度通信电源系统
控制器] V1.03
动力源第Ⅲ代高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软件 V1.00
北京动力源高功
率密度通信电源
模块软件 [简 全部 原始
称:高功率密度 权利 取得
通信电源模块]
V1.00
北京动力源大功
率水冷模块软件 全部 原始
[简称:大功率水 权利 取得
冷模块] V1.00
北京动力源大功
率水冷系统 [简 全部 原始
称:大功率水冷 权利 取得
系统] V1.00
北京动力源单相
并网光伏逆变器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相并网光伏逆变
器] V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首次发表时 权利 取得
软件名称 证书号 著作权人 保护期
号 间 范围 方式
动力源
DZY-48/30HIII 全部 原始
嵌入式电源模块 权利 取得
软件 V1.02
动力源节能型高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1
动力源工变频切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1
动力源静态开关 全部 原始
软件 V1.03 权利 取得
动力源
DMD28-380/20K 全部 原始
逆变器软件 权利 取得
V1.02
动力源铁塔电源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1
动力源 DHINV
系列高压变频器
功率单元控制系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DHINV 系列高
压变频器功率单
元] V1.00
动力源 DHINV
系列高压变频器
控制系统软件 全部 原始
[简称:DHINV 权利 取得
系列高压变频
器] V1.00
动力源智能疏散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控制软件 V1.00
能源管理系统 全部 原始
V1.00 权利 取得
运行维护管理系 全部 原始
统 V1.00 权利 取得
交流桩充电控制 全部 原始
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直流桩充电控制 全部 原始
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动力源充电刷卡 全部 原始
客户端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动力源充电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件 V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首次发表时 权利 取得
软件名称 证书号 著作权人 保护期
号 间 范围 方式
动力源充电设施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台软件 V1.0
动力源充电 ios 全部 原始
APP 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电动自行车交流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电动自行车交流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软件 V1.0
多路电动自行车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全部 原始
O&M System 权利 取得
V1.0
通信基础设施运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通信基础设施运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全部 原始
O&M System 权利 取得
App V1.0
直流充电桩充电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直流充电桩开关 全部 原始
模块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02.21.0425
直流充电桩功率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01.0.1
直流充电桩费控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件 V1.37
换电柜主控模块 全部 原始
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换电柜 ACDC 充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大功率整流电源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统 V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首次发表时 权利 取得
软件名称 证书号 著作权人 保护期
号 间 范围 方式
变压器工作功率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变压器电压电流 全部 原始
测试系统 V1.0 权利 取得
连接器电流传输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大功率平板式变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统 V1.0
大功率平板式变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大功率平板式变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制系统 V1.0
专业化电源连接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专业化电源连接
器智能一体化生 全部 原始
产控制系统 权利 取得
V1.0
空心线圈电感量 全部 原始
计算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变压器交直流耐 全部 原始
压测试系统 V1.0 权利 取得
连接器电流数据 全部 原始
监测系统 V1.0 权利 取得
连接器功率检测 全部 原始
系统 V1.0 权利 取得
连接器信号模拟 全部 原始
仿真平台 V1.0 权利 取得
EPS 应急电源监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UPS 电源运行监 全部 原始
测系统 V1.0 权利 取得
逆变器数据统计 全部 原始
分析系统 V1.0 权利 取得
充电模块控制软 全部 原始
件 V1.0 权利 取得
应急电源系统控 全部 原始
制器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电机控制系统软 全部 原始
件 V2.0 权利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首次发表时 权利 取得
软件名称 证书号 著作权人 保护期
号 间 范围 方式
统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高速电机控制器 全部 原始
系统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电机无感控制系 全部 原始
统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DCDC 控制系统 全部 原始
软件 V1.01 权利 取得
车联网模块系统 全部 原始
软件 V1.0 权利 取得
智能充电桩充电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
动力源;安徽 全部 原始
动力源 权利 取得
智能换电柜主控 全部 原始
模块软件 权利 取得
智能电源控制软 全部 原始
件 权利 取得
智能疏散系统通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V1.00
定制电源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系列软件
HDR 系列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软件
定制电源 PSU 系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软件
FAR/FARS 系列
全部 原始
权利 取得
软件
(二)注册商标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 38 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注册人 类号 取得方式 有效期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注册人 类号 取得方式 有效期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注册人 类号 取得方式 有效期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注册人 类号 取得方式 有效期至
动力源新能
源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 29 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申请人 类号 注册地 有效期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申请人 类号 注册地 有效期至
哈萨克斯坦、乌
俄罗斯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申请人 类号 注册地 有效期至
土耳其、法国、
德国、意大利、
朝鲜、俄罗斯、
越南
(三)专利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获得 33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用于电动汽车
充电电路
一种基于数字
控制的直流变
换器增益调制
系统
一种交错并联
式 BCM Boost
控制方法和装
置
一种功率因数
校正变换器及
其准谐振控制
方法
一种可热插拔
置
一种热备调速
供电系统
一种荒煤气出
方法、装置和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能终端
一种分体式充
电桩及其连接
检测方法和装
置
一种开关量检
电子设备
一种电池合路
器及具有该电
池合路器的直
流电源系统
一种中低频大
功率管驱动电
路及具有该电
路的电器设备
一种数字同步
整流控制方法、
装置及开关电
源
一种全桥电路
及含有该电路
的大功率直流
电源
一种驱动保护
电路
一种高压大功
率变频器及具
有该变频器的
电器设备
一种三线模拟
总线、检测电路
及配电监测系
统
一种单相功率
开关控制电路
的交流电源系
统
一种防错插装
置及带有该防
错插装置的整
流模块
一种矢量控制
型变频器的控
一种矢量控制
型变频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一种驱动电路
的电器设备
一种交流接触
及电路
一种机房新风
空调器滤网脏
堵报警方法及
装置
一种变压器的
绕制方法及其
对应印刷电路
板
一种非隔离交
方法及装置
一种用于电源
系统的以太网
监控装置及其
信息监控方法
和一种网络服
务器
一种三相非隔
离型光伏并网
逆变器和一种
光伏发电系统
一种三相全桥
拓扑环路的开
关控制方法及
装置
一种带功率前
馈的可控整流/
装置及一种高
压变频器
一种交直交逆
变器母线电容
的获取方法、装
置及系统
一种三相全桥
制方法及装置
一种同步电动
机专用变频器
智能校极控制
方法及装置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一种变频器
一种电压源型
逆变器直流侧
谐振的抑制方
法及电路
一种开关电源
中开关管的结
点温升测试方
法
一种空间矢量
脉宽调制的调
节方法、装置及
系统
一种三相变流
控制方法、装置
一种太阳能极
板对地绝缘阻
抗的检测方法、
装置及电路
一种三相整流
控制方法、装置
一种故障检测
路
一种用于直流
制电路
一种直流电源
法及装置
三电平 LLC 电
路的控制方法
一种自动测试
制电路
一种用于通信
入的控制系统
一种高压变频
器的单极性载
波注入控制电
路及方法
一种判断交流
及装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一种实现交流
的控制单元
一种实现可程
法及系统
一种无骨架变
方法
动力源、科耐 导电簧片和连
特 接器
一种适用于单
直流供电系统
熔体固定组件
和熔断器
一种基于 DBC
陶瓷覆铜板的
分立器件集成
功率模块
一种充电桩机
箱
电动汽车交流
充电系统
DC/DC 变换
电动汽车
一种高频磁集
成变压器
一种交直流供
电电源及系统
一种交直流供
电电源和系统
一种户外装置
及防护组件
一种散热器及
电源
一种交直流变
换装置和系统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快速母接头、公
接头及连接器
一种工业电源
路及控制柜
一种光源检测
统
一种放电电路
及光伏逆变器
一种风扇调速
电路及变流器
一种逆变器功
器
一种开关电路
及开关装置
一种固定自动
螺丝刀的支架
一种灯具手持
调试设备
一种智能疏散
系统分配电通
讯电路板及分
配电箱
一种高压变频
装置
一种充电电路、
设备
一种驱动控制
系统及变流器
一种 DC/DC 变
换器的测试装
置和一种电源
测试系统
一种过流保护
供电网路
一种功率单元
的测试工装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一种继电器控
制系统
一种用于户外
架及户外箱柜
一种具有快速
EPS 应急电源
一种应急电源
用保护装置
一种水循环管
置
一种串联整流
拓扑结构和一
种 LLC 谐振电
路
一种并联整流
拓扑结构和一
种 LLC 谐振电
路
一种水冷式电
源机箱
光伏组件电势
诱导衰减效应
抑制装置和光
伏系统
一种分段式磁
储能元件
一种光伏逆变
路和电子设备
一种光伏并网
逆变器绝缘电
阻的监测装置
和电子设备
一种应急灯控
制系统
一种检测三相
的电路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一种母线绝缘
检测电路
一种通信芯片
电子设备
一种高压变频
器的主控制器
测试装置及电
子设备
一种框架式室
电子设备
一种高压变频
变频器
一种高压变频
器满载微功率
损耗测试装置
及系统
一种高压变频
器的输入电压
检测装置及电
子设备
一种电流互感
电子设备
一种电源模块
统
一种门框及带
架式室外机柜
一种绝缘栅双
极晶体管检测
保护电路及高
压变频器
一种工变频切
高压变频器
一种基站通信
电源的机架
一种自动清淤
水池
一种嵌入式插
箱
一种电压检测
频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一种中低频大
功率管驱动电
路及具有该电
路的电器设备
一种可调线性
稳压电源及具
有该电源的电
器设备
一种输出电压
可调的线性稳
压电路及具有
该电路的电源
一种高压大功
率变频器及具
有该变频器的
电器设备
一种线性稳压
电源及具有该
电源的电器设
备
一种光伏逆变
器机柜
一种阈值可调
的驱动电路及
具有该电路的
电器设备
一种铁路电网
侧开关电源
一种三线模拟
总线、检测电路
及配电监测系
统
一种电机参数
自检测装置
一种谐振软开
关电路
一种差共模电
感的逆变器
一种镜像组合
块
一种户外全密
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一种蓄电池自
流输出电路
一种智能复合
供电电源
一种同步整流
控制电路
一种大功率直
流电源
一种继电器驱
动电路
一种高压变频
器的四象限单
元三相输入电
压采样电路
一种自保护在
电路
一种交错软开
关拓扑电路
一种转差频率
系统
具有光伏逆变
户界面的手机
具有光伏逆变
器历史记录图
形用户界面的
手机
具有光伏逆变
器监测数据图
形用户界面的
手机
具有光伏逆变
器参数设置图
形用户界面的
手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储能变流器功
率单元
逆变器(功率单
元)
交流电压补偿
器
光伏并网逆变
系统
组合式插箱
(3U 单元)
高压直流电源
系统
一种新能源汽
车充电桩
一种电动汽车
的充电结构
一种模块化流
水线设备
一种电感、一种
变压器及应用
变压器的开关
电源
一种微功率低
功耗 DC-DC 转
路的控制方法、
装置
变压器隔离对
路
一种负载熔丝
源系统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电池充放电电
路
转接板装配工
装
三极管与散热
片的成型工装
一种功率半导
置
一种功率半导
防护装置
一种非焊接式
安装结构
一种电流型分
置
一种钣金装配
辅助工具
一种带收集装
置的脚引剪钳
一种自变更绕
组互感器装置
一种线槽切割
装置
一种工业水冷
孔装置
一种检测八芯
干接点的工具
一种电阻值可
动检测装置
一种输出电压
池系统
一种电池防反
灌控制装置
一种节能切换
护下电装置
一种可调控的
Jlink 仿真器
一种带驱动变
压器的隔离驱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动电路
一种移相交错
LLC 谐振电路
一种磁集成电
感
一种三相磁集
成器件
单模块连接器
组装工装
转换开关连线
工装
水泥电阻焊接
工装
圆形焊孔固定
工装
一种压接螺钉
气动装置
一种 RU 伴侣
组装工装
一种自动刷板
装置
一种水冷铜排
腰孔加工装置
一种模块自动
测试系统
一种电池组内
阻检测电路及
电池组内阻检
测方法及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
控制器
一种磁材夹子
装
一种新型的多
均流电路
一种方便安装
源外壳
一种定制开关
电源变换器
一种电源排针
配结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电源变换器
一种电源组装
结构
一种 PCBA 的
散热结构
一种开关电源
构
一种整拼焊接
散热器工装
一种电容引脚
自动成型工装
一种双工位并
机测试工装
一种实用的输
测电路
一种防尘防水
构
一种不需要辅
电路
一种开关电源
装结构
一种新型半砖
电源固定结构
一种模块电源
感应焊接工装
一种电源印制
板分板工装
一种电源印制
板固定结构
一种不影响模
产品标识结构
一种兼容全砖、
半砖、1/4 砖及
置
一种异形电源
置
一种信号电平
可调移频发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器控制系统
一种高效率轨
大器电路
均流控制电路
及电源系统
有源吸收驱动
电源
箝位管强制关
断电路
模块式开关电
源
电子元件引脚
成型装置
MOS 管散热器
安装装置
表贴变压器骨
架
生产多层平板
变压器的方法
一种连接插头
及充电柜
一种谐振式交
出电源
一种谐振式交
出电源
一种扁平线圈
及带有该线圈
的变压器、电感
器
一种套装线圈
及带有所述套
装线圈的电感
器、变压器
一种电机定子
绕组缺相检测
方法、装置及电
机控制器
一种内嵌式永
磁电机转子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制作方法
一种电动机驱
车辆
一种智能仓储
方式
一种逐波限流
保护方法、装置
以及电机控制
器
并联混合动力
系统的等效油
电折算系数获
取方法及装置
一种电信号采
板
一种电机转子
及电机
一种燃料电池
成
新型水道板及
电流转换装置
一种印制电路
电机控制器
无人机用外转
试验台
一种电机对拖
试验台
一种滤波电感
及滤波器
一种功率开关
车辆
一种电机控制
器、电机驱动系
统及新能源汽
车
一种新能源汽
车
一种直流-直流
电压转换装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及燃料电池动
力系统
一种绝缘栅双
块
一种直流-直流
设备
一种过流保护
装置、直流升压
装置及燃料电
池动力系统
一种电池系统
绝缘检测装置
一种飞行器装
置
一种增程器及
电动汽车
一种电子器件
管脚弯折装置
一种用于永磁
变调零系统
一种铜排与印
辅助装置
一种冷却水路、
动汽车
一种电机水冷
机
一种 IGBT 模
块
一种增程系统
及电动汽车
一种共轴双桨
人机
一种车载单管
并联模块
一种车用燃料
电池直流-直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变换器及车辆
动力系
一种电机驱动
能源汽车
一种电机驱动
能源汽车
基于励磁发电
和电动汽车
一种电机和检
度的系统
一种电机和检
度的系统
一种纯电动物
制器
可实现行车记
录远程监控的
纯电动汽车整
车控制器
一种燃料电池
汽车用集成单
向 DCDC 的电
机控制器
一种电机控制
路和电子设备
一种均匀排布
的绕组结构和
定子、转子、电
机
一种扁铜线绕
组排布结构和
定子、转子、电
机
一种用于车载
充电器的外壳
及一种车载充
电器
一种实现自预
充和自放电功
能的电机控制
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电机控制器
一种实现串联
电池系统任意
位置漏电检测
的装置
一种使用寿命
电机控制器
一种实现智能
辅助驾驶的电
动汽车整车控
制器
一种实现接触
绝缘检测仪
一种新型的绝
缘检测装置
一种电机及电
气设备
用于电机控制
器的散热器
燃料电池压缩
机控制器
液压助力转向
控制器
汽车电机控制
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期限
及围栏锁具系
统
扩电流环形变
压器及其与谐
集成结构和方
法
一种集成式控
制器
注:上述专利中存在共有专利,其中第63、66项专利为动力源与北京理工大学共同持有,
第156项专利为动力源与成都蓉源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持有;第248项专利为科耐特与
北京泰科斯德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持有;第327项专利为动力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
分公司共同持有。
(四)房屋租赁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在履行中的主要生产性经
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如下:
承租 租金
序号 租赁期 出租人 地址 用途 面积(m2)
人 (元/月)
贵阳市南明区
哈尔滨市南岗
号 12 栋 109 室
银川市金凤区
室
昆明市东风东
-2024.06.09 仕荣 源 大 厦 14 层
杭州市拱墅区
环城北路 141
号永通信息广
(含车位 1 个
(编号:二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承租 租金
序号 租赁期 出租人 地址 用途 面积(m2)
人 (元/月)
源 区 渝 州 路 99
号 26-7
福州 鼓
楼区 戴 福州市鼓楼区
理有 限 8009 室
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E-801B 号
西安市莲湖区
呼和浩特市赛
罕区锡林南路
楼 101 号
西宁市城西区
西 关 大 街 15
号楼 2 单元
成都市武侯区
兰州市七里河
单元 1207 室
南宁市青秀区
广园路 36 号
层 101、 104 号
房
天津市南开区
北 京 高 北京市丰台区 2022 年含税
究 所 有 层 3B 号楼一 2023 年含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承租 租金
序号 租赁期 出租人 地址 用途 面积(m2)
人 (元/月)
限公司 层一间 月租金为
中节能
(嘉兴) 中节能(嘉兴)
嘉 兴
兴
展有限 筑物屋顶
公司
北京金
限公司
农安县
哈拉海
吉 林 农安县哈拉海 建设光
合大 镇顺利村 伏电站
辉家庭
农场
(五)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
识产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财产产权界定清晰,相关权属证书真实、合法、有
效,房屋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的其
他重大纠纷。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销售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在履行中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或框架协议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 2020-2021 年
中国联通开关电
中国联合网络通
信有限公司
协议(动力源部
分)》
《中国电信-48V
中国电信集团有 组合式开关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设备及
相关服务采购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客户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架协议-北京动力
源》
《中国移动 2021
年至 2023 年组合
中国移动通信有
限公司
集中采购框架协
议》
《中国铁塔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
中国铁塔股份有
模块化开关电源
限公司/铁塔能源 模块化开关电源设备及
有限公司/铁塔智 服务
备及相关服务采
联技术有限公司
购框架协议-动力
源》
VRINDA NANO 《Purchase
Order》
S PVT. LTD
国网吉林省电力 《吉林省 2021 年 按实际上网电量计
有限公司 度购售电合同》 算
美国 PLUG 《Purchase
POWER INC Order》
AMARA RAJA
POWER 《Purchase Rectifier-48VDC/2000G
SYSTEMS Order》 2 with CAN
LIMITED
上海艾临科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
YOFC PERU 《Purchase
S.A.C. Order》
IHS ZAMBIA 《Purchase
LIMITED Order》
ISST Electrical
《Purchase
Trading LLC Order》
《Purchase
Order》
《云时代先进计
施耐德电气信息
算机变配电室配
电系统设备采购
公司
项目》
烽火通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
能换电柜(3.0 版
本)产品招标项
有限公司
目设备采购框架
协议-北京动力
源》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客户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Acuity Brands
Lighting,Inc.
《 FRAMEWOR
K
RTK-Technology AGREEMENT 通信产品、电源柜、整
LLC FOR THE 流器 、模块、 电池
SUPPLY OF
PRODUCTS》
《 FRAMEWOR
K AGREEMENT
INT TOWERS 通信产品、电源柜、整
LIMITED 流器 、模块、 电池
SUPPLY OF
PRODUCTS》
常州太平通讯科 《一体化电源合
技有限公司 作框架协议》
长信智联(西安)
《开关电源销售
合同》
司
(二)采购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在履行中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框架协议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供方 合同名称 合同产品 合同金额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浙江富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
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天申铜业集团有限
公司
上海亦翔电气技术有限
公司
中电科讯(北京)科技有
限公司
浙江佳贝思绿色能源有
限公司
ABB(中国)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三)授信及借款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及借款合同情况
如下: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交通银行
何振亚、赵桂兰
股份有限 《综合授信合 2021.09.18-
公司北京 同》
(29210075) 2023.03.06
保证。
通州分行
《流动资金借
锦州银行
款合同》(锦银
股份有限 何振亚、赵桂兰
[北京亚运村 2022.02.24-
支 ] 行 [2022] 年 2023.02.23
亚运村支 保证。
流 借 字 第 [005]
行
号)
南京银行 《人民币流动 何振亚、赵桂
股份有限 资金借款合同》 2022.01.25- 兰、安徽动力源
公司北京 (Ba155002201 2023.01.25 提供连带责任
分行 180002) 保证。
北京中关村科
技融资担保有
中国工商
《流动资金借 限公司提供连
银行股份
款合同》(2022 2022.03.21- 带责任保证;何
(广安)字 2023.03.21 振亚、胡一元提
北京广安
门支行
源以土地、房产
进行反担保。
何振亚、赵桂兰
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动力源以
华夏银行 《流动资金借
科丰鼎诚、民和
股份有限 款 合 同 》 2022.08.02-
公司北京 ( YYB161012 2023.08.02
供质押担保,科
京广支行 0220022)
丰鼎诚以土地、
房产提供抵押
担保
北京中关村科
技融资担保有
《国家开发银
限公司提供连
国家开发 行人民币资金
市分行 ( 11002022011
供反担保,动力
源以土地、房产
进行反担保。
《流动资金借
迪赛奇正、何振
款 合 同 》 2022.11.16-
(JK202211161 2023.11.15
责任保证
《流动资金借 2022.11.16- 迪赛奇正、何振
款 合 同 》 2023.11.10 亚、赵桂兰连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JK202211161 责任保证
中国建设 《人民币流动
安徽动 银行股份 资金贷款合同》 2022.03.25- 安徽动力源土
力源 有限公司 ( LLXX20220 2024.03.24 地、房产抵押
郎溪支行 7)
中国建设 《人民币流动
安徽动 银行股份 资金贷款合同》 2022.03.25- 动力源提供连
力源 有限公司 ( LLXX20220 2024.03.24 带责任保证
郎溪支行 8)
安徽省科技融
《流动资金借
资担保有限公
安徽动 徽商银行 款合同》(流借 2022.01.27-
力源 郎溪支行 字 第 2023.01.27
任保证,动力源
反担保
郎溪县中小企
安徽郎溪 《流动资金借
业融资担保有
安徽动 新华村镇 款 合 同 》 2022.08.15-
力源 银行股份 (22081000045 2023.08.15
供连带责任保
有限公司 252)
证
中国银行 《固定资产借 安徽动力源房
安徽动 股份有限 款合同》(2018 2019.04.25- 产、土地抵押;
力源 公司宣称 年宣中银固贷 2023.05.22 动力源提供连
分行 字 0427 号) 带责任保证
中国建设 《人民币流动 安徽动力源房
安徽动 银行股份 资金贷款合同》 2022.12.30- 产、土地抵押;
力源 有限公司 ( LLXX20221 2023.12.29 动力源提供连
郎溪支行 230) 带责任保证
郎溪县中小企
《流动资金借 业融资担保有
安徽动 徽商银行 款合同》(流借 2022.11.07- 限 责 任公司
力源 郎溪支行 字 第 2023.11.07 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中国银行 安徽动力源房
安徽动 股份有限 2022 郎中银借 2022.11.04- 产、土地抵押;
力源 公司宣城 字 1025 号 2023.11.03 动力源提供连
分行 带责任保证
北京中关村科
技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提供连
华夏银行 《流动资金借
带责任保证;何
动力源 股份有限 款 合 同 》 2022.03.08-
新能源 公司北京 ( BJZX261012 2025.03.08
动力源提供反
京广支行 0220006)
担保,动力源以
土地、房产进行
反担保。
动力源 华夏银行 《流动资金借 2022.03.08- 北京中关村科
新能源 股份有限 款 合 同 》 2025.03.08 技融资担保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公司北京 ( BJZX261012 限公司提供连
京广支行 0220007) 带责任保证;何
振亚、胡一元、
动力源提供反
担保,动力源以
土地、房产进行
反担保。
厦门国际 《综合授信额
何振亚、赵桂兰
动力源 银行股份 度 合 同 》 2022.06.30-
新能源 有限公司 (12022022062 2025.06.29
保证。
北京支行 94132)
《流动资金借
江苏银行
款 合 同 》 动力源、何振亚
动力源 股份有限 2022.08.17-
新能源 公司北京 2023.08.16
分行
中国银行 《流动资金借
动力源、何振
动力源 股份有限 款 合 同 》 2022.06.28-
新能源 公司北京 (22147950101 2023.06.28
连带责任保证
东城支行 )
北京中关村科
技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提供连
华夏银行 《流动资金借
带责任保证;何
股份有限 款 合 同 》 2022.06.01-
公司北京 ( BJZX261012 2025.06.01
动力源提供反
京广支行 0220011)
担保,动力源以
土地、房产进行
反担保。
《流动资金借
江苏银行
款 合 同 》
股份有限 2022.08.17- 动力源提供连
公司北京 2023.08.16 带责任保证
分行
)
《流动资金借
江苏银行
款 合 同 》
股份有限 2022.08.17- 动力源提供连
公司北京 2023.08.16 带责任保证
分行
(四)保理业务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尚在履行的重大保理业务合同
主要如下:
序号 保理申请人 保理人 合同名称 融资金额(万元) 利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保理申请人 保理人 合同名称 融资金额(万元) 利率
股份有限 申请书(合同编号:2022
公司宣称 年宣中银国内商贴申字
分行 004 号)
中国银行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
股份有限 申请书(合同编号:2022
公司宣称 年宣中银国内商贴申字
分行 006 号)
(五)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在履行中的年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武钢 5#高炉鼓风脱湿改造项目 以实现的节能收益
节能服务合同》 为标准确定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
化工分公司 务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余热发电) 以实现的节能收益
商务合同》 为标准确定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节能服务
项目合同书》
(六)售后回租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在履行中的售后回租合同主要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物 租赁物价款 起始日 到期日 担保方式
吉林合大以
项目收益权
中关村科技 及应收账款
吉林合 光伏电站一期设备
大 及配套辅助设施 4,900.00
限公司 保,何振亚、
动力源提供
连带责任保
证,动力源
中关村科技 用其持有的
吉林合 光伏电站二期设备
大 及配套辅助设施 4,900.00
限公司 大股权提供
质押担保。
中关村科技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 动力源以项
租赁股份有 公司 5#高炉鼓风脱 4,000.00 目收益权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物 租赁物价款 起始日 到期日 担保方式
限公司 湿全部设备及配套 应收账款进
设施 行质押担
保;何振亚
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中交雄安融 动力源以项
汽轮机、发电机等设
备 2,000.00
公司 行质押担保
动力源提供
中远海运租 安徽动 数控机床、光纤激光
赁有限公司 力源 切割机等设备 2,222.22
证。
动力源提供
中远海运租 安徽动 机柜粉体涂装生产
赁有限公司 力源 线 2,222.22
证。
(七)技术开发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在履行中的重大技术服务
协议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甲方 乙方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时间 合同期限
(万元)
北京新能
源汽车股 动力源 技术开发 下一代高性能
份有限公 新能源 合同 PDU3.0 产品
司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
收购的计划或意向。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未发生变
动。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召开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变动。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立信审计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
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6%、9%、13%、15%、16%、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18%
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5%、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25%
(二)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
期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值税实行“免、抵、退”。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本公司实施符合条件
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项目结束将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时,暂免征收增值税。自 2012 年 9 月 1
日开始,根据财税[2011]111 号文《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财税[2012]71 号文《关于在北京等八省市开
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被列为现代服务业,税种改为按 6%缴纳的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仍然享受财税[2010]110 号文规定的全部优惠政策。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开始,根据财税[2013]37 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被列为现代服务业,税
种改为按 6%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仍然享受财税
[2010]110 号文规定的全部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证书编号为
GR201711002272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2019-2020 年度,公
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5%;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通过复审,取得北京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证书
编号为 GR20201100611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2021 年度至
今,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5%。
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证书编号为
GR20171100592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2019-2020 年度,迪
赛奇正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5%;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通过复审,取得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的证书编号为 GR20201100491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2021
年度至今,迪赛奇正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5%。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证书编号为 GR201834000415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三年。2019-2020 年度,安徽动力源企业所得税适用税
率为 15%;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通过复审,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证书编号为 GR20213400297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认定有效期三年。2021 年度至今,安徽动力源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证书编号为 GR201811001818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2019-2020 年度,科耐特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为 15%;科耐特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取得证书编号为 GR202111008541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2021 年度至今,科耐特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财税〔2019〕13 号),2021 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率为 5%;2022 年度,实际
缴纳所得税率为 2.5%。
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证书编号为 GR20201100324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2021 年度至今,动力源新能源企业所
得税适用税率为 15%。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2019-2020 年度,驰创科技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 15%。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2021 年度,雄安动力源企业所得税适
用税率为 15%。
值税政策的通知》,本公司享受“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
品,按 17%(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
为或者进口货物,税率调整为 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规定取得备案资质,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的规定取得备
案资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吉林合大自 2016 年取得第一笔发电收入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三)税务合规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纳税情况证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内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纳
税,所执行税率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期间未发现
偷税、漏税、抗税、拖欠税款等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税务纠纷,未受到过税务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
根据《立信审计报告》,2022 年度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
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为 857.69 万
元。
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
优惠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依法纳税,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验。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国家质量监督的要求,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国家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检察网等进行网络
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
增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更新情况如下:
(1)孟祥光、代文昌诉动力源、吉林合大股权转让纠纷案
昌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孟祥光、代文昌为被告吉林合大股东,
并判令被告动力源返还孟祥 光持有吉林合大的 30%股权、返还代文昌持有吉林
合大的 60%股权: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依法查阅、复制吉林合大章程、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并对
吉林合大进行审计:诉讼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
定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开庭审理。
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将该案移
送至动力源所在地法院管辖。
认为一审管辖裁定错误,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法院长
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动力源所在地法院管辖。
定为终审裁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孟祥光、代文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4,800 元、
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孟祥光、代文昌负担。
原告孟祥光、代文昌不服该判决,已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该案仍在审理中。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
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检察网、信用中国等进行网络检索,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
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
法院公告网、中国检察网、信用中国等进行网络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发
行的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持续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由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
注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 问询回复更新部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对就《问询函》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中涉及具体情况变化更新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更新回复如下:
问题 1 关于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
品按照应用领域可分为数据通信产品、绿色出行产品、新能源产品等。2)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光储逆变器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项目的
区别与联系,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结构、各项业务所处发展阶段、本次募投项目产
品现有及规划产能情况等,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来的规划布局情况,实施本次募
投项目的主要考虑及必要性;
(2)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在原材料、技术、人员
等方面的储备情况,结合细分市场空间、产能利用率及市场占有率、竞争对手产
能及扩产安排、意向客户或订单等情况,说明目前市场竞争格局及公司所处市场
地位等情况,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具体消化措施;
(3)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
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3)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补充更新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以电力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电源产品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及服务按照应用领域的不同可分为:数据通信产
品、绿色出行产品、新能源产品和其他主营产品及服务。公司各细分产品及服务
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为“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光储逆变器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其中“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机(满载输出工况下效率≥95%)、双向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输出电压
充电、移动充电技术及装备,快速充电及换电设施”项目,“光储逆变器研发及产
之“五、新能源”之“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
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项目,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因此,本
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设子公司墨西哥动力源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
开发和经营,均未从事房地产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与发行 是否涉及房地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人关系 产开发、经营
生产电力电子产品;电力电子产品、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
节能工程、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发电
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生产计算
全 资 子
公司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环保
设备、新能源汽车及配件产品;新能
源发电工程设计;专业承包;租赁电
力电子设备、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投
向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问题 2 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2)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何振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比例为 11.23%,何振亚先生累计质押的公司股份占其持股的比例为 72.66%,质
押股份到期日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本次发行前后控股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说明本次
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限、承诺事项等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2)控股股东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3)控股股东股份质
押的背景、时间、出借方、金额、具体用途、质权实现方式等,结合控股股东本
次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说明本次认购后质押比例的变化情况;
(4)结合控股股
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公司股价走势等,说明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无法按期偿
还借款、未到期质押股票被平仓等风险,是否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
响,并说明具体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
第 11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补充更新如下:
一、结合本次发行前后控股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
权结构的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限、承诺事项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除何振亚持股超过 10%
以外,其余股东持股均未超过 2%,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第一部
分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之“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若发生权益变动,需要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2023 年 5 月 26
日,控股股东何振亚出具《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所持股份遵守相关规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所有持有的股份及后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相关规定,充分披露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
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控股股东何振亚所持有的股份及后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的规定。
二、控股股东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根据最新签订的股票质押协议,何振亚将其持有的 34,546,728 股动力源股票
质押给华西证券,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 55.6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24%,
本次认购前后的质押比例不会发生变化。
三、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背景、时间、出借方、金额、具体用途、质权实现
方式等,结合控股股东本次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说明本次认购后质押比例的变
化情况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背景、时间、出借方、金额、具体用途、质权实
现方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何振亚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 62,138,61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1.23%,何振亚质押公司股票数量为
振亚股权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融资金额 质押背景
序号 质押人 出借方(质权人) 质押股数 质押期限
(万元) 及资金用途
根据何振亚与华西证券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出现以下情形,
乙方(华西证券)有权书面通知甲方(何振亚)或其继承人、继受主体提前购回
全部或部分股票质押式购回交易,未按通知要求提前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
过 30 日仍未能完成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的,或在待购回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而延长标的证券限售期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全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回。
的。
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相关条款的。
限制甲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结合控股股东本次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说明本次认购后质押比例的
变化情况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出具的承诺,何振亚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
均来自于其本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根据最新签订的股票质押协议,何振亚将其持有的 34,546,728 股动力源股票
质押给华西证券,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 55.6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24%,
本次认购前后的质押比例不会发生变化。
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的上限
完成后,何振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不低于 9.66%,何振亚先生质押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将不高于 49.70%。
四、结合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公司股价走势等,说明控股股东
是否存在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未到期质押股票被平仓等风险,是否会对公司控制
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并说明具体应对措施
(一)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何振亚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债务清偿能力。具体如下:
第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何振亚质押公司股票数量
为 34,546,728 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 55.6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24%;
按 2023 年 5 月 31 日动力源 5.86 元/股的收盘价计算,上述被质押股份的市值达
的未被质押股份的市值约 1.62 亿元,清偿能力较强。
第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根据何
振亚的《个人信用报告》,何振亚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大额债务,
最近 5 年内不存在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同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公开渠道,何振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
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何振亚还持
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能够有效保证清偿股权质押本金及利息的能力。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振亚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
强的债务清偿能力。
(二)公司近期股价走势
以 2023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动力源最近一年二级市场股价走势整体平稳,
其收盘价变化如下:
单位:元
收盘价
数据来源:Wind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如上图所示,动力源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收盘价为 5.86 元/股,如以 2023 年
均价分别为 5.85 元、6.46 元、6.48 元和 6.60 元,交易均价基本保持在 6.50 元左
右,二级市场股价平均水平相对稳定,显著高于质押双方约定的预警线及平仓线。
(三)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未到期质押股票被平仓等风险,
是否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并说明具体应对措施
如前所述,控股股东何振亚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偿
能力,因此,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风险较低。
根据质押协议相关条款,实际控制人质押股权的预警线、平仓线情况如下:
融资金额 预警线 平仓线
序号 质押人 质权人 质押股数 质押期限
(万元) (元) (元)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86 元,前 20 、60、120 个交
易日交易均价分别为 5.85 元、6.46 元和 6.48 元,显著高于质押双方约定的预警线
及平仓线,即使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仍可以采取增
加担保、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以解除股份质押等方式避免质押股票被违约处置,因
此,未到期质押股票被平仓的风险较小,给公司控制权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性较小。
为降低股票质押融资平仓风险,保障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控股股
东已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盯市跟进,密切关注股价,提前进行风险预警;根据股票
质押业务的情况,结合市场及股价波动,预留了充足的流动性资金作为可能的业
务保证金提高风险履约保障率,如出现因系统性风险导致的发行人股价大幅下跌
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通过追加保证金、补充担保物、偿还现
金或提前回购股份的措施减小平仓风险,避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处置。
对于控股股东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未到期质押股票被平仓等风险,发行人已
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中进行披露。
问题 6 . 3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及使用规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2020 年 8 月,公司将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及 2017 年度配股的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资金 2,707.83 万元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其中,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待股东大会批准
后直接作为永久补流资金的一部分,不再归还。2)公司曾出现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公司多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
时周转,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对外进行披露。本所对公司及其时任财务总
监兼董事会秘书胡一元予以监管关注的监管措施。
请发行人说明:
(1)上述前次募集资金结项并永久补流前后,前次募集资金
中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占募集资金比例情况,上述永久补流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上述违规事项是否整改完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目前
是否已建立切实可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施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补充更新如下:
一、上述前次募集资金结项并永久补流前后,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非资本性
支出占募集资金比例情况,上述永久补流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上述前次募集资金结项并永久补流前后,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非资本
性支出占募集资金比例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383,420.00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 7.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7,416,997.00
元 , 扣 除 承 销 和 保 荐 费 用 人 民 币 10,000,000.00 元 后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人民币 1,150,000.00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266,997.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3]第 90200002 号《验
资报告》。
截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累计使用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金额 累计投入金额
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006.33 3,006.33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078.51 6,078.51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855.11 855.11
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动力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500.00 1,500.00
安徽生产基地技改及扩建项目(注 1) 2,686.75 63.66
补充流动资金 6,500.00 6,500.00
合计 20,626.70 18,003.61
注: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余
额 2,765.56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扣除累计使用后的余额为 2,686.75 万元)变更用于 2017 年度
配股募投项目中的安徽生产基地技改及扩建项目。
(2)募集资金余额情况
截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总额为
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2,700.00 万元。
(3)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占募集资金比例
公司累计使用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8,003.61 万元,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类型 支出项目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外购设备、工程材料、工程施
资本性支出 3,006.33
柳州钢铁股份有 工等工程建设及设备投资
限公司合同能源 非资本性支出 预备费、铺底资金等 -
管理项目
小计 3,006.33
武汉钢铁(集团) 资本性支出 外购设备、工程材料、工程施
公司合同能源管 工等工程建设及设备投资
理项目 非资本性支出 预备费、铺底资金等 350.5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 项目类型 支出项目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小计 6,078.51
外购设备、工程材料、工程施
资本性支出 855.11
湖南华菱湘潭钢 工等工程建设及设备投资
铁有限公司合同 非资本性支出 预备费、铺底资金等 -
能源管理项目
小计 855.11
外购设备、工程材料、工程施
资本性支出 1,500.00
柳州钢铁(集团) 工等工程建设及设备投资
公 司 动 力 厂 合 同 非资本性支出 预备费、铺底资金等 -
能源管理项目
小计 1,500.00
外购设备、工程材料、工程施
资本性支出 63.66
工等工程建设及设备投资
安徽生产基地技
改及扩建项目 非资本性支出 预备费、铺底资金等 -
小计 63.66
补充流动资金 非资本性支出 补充流动资金 6,500.00
合计 18,003.61
其中:资本性支出合计金额 11,153.02
非资本性支出合计金额 6,850.59
发行人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前后,用于非资本性支出
占募集资金比例如下表所示:
金额
序号 项目 注释
(单位:万元)
结项并永久补流前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占募
集资金比例
结项并永久补流后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占募
集资金比例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100 号文)核准,公司以本次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5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 438,767,8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东每 10 股配售 2.99435 股,配股价格为 4 元/股。本次共计配售 123,832,646 股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95,330,58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210004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累计使用 2017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 47,735.58 万
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承诺投资金额 累计投入金额
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安徽生产基地技改及扩建项目 8,000.00 8,025.18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20,000.00 20,000.00
偿还银行贷款 8,000.00 8,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11,710.40 11,710.40
合计 47,710.40 47,735.58
注:安徽生产基地技改及扩建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原因为季
度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的投入使用。
(2)募集资金余额情况
截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2017 年度配股剩余募集资金总额为 2.96 万元,其中,
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 2.96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
的净额)。
(3)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占募集资金比例
公司累计使用 2017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 47,735.58 万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类型 支出项目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外购设备、工程材料、工程施
资本性支出 7,987.34
工等工程建设及设备投资
安徽生产基地技
改及扩建项目 非资本性支出 预备费、铺底资金等 37.84
小计 8,025.18
研发中心升级建 外购设备、工程材料、工程施
资本性支出 19,148.99
设项目 工等工程建设及设备投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 项目类型 支出项目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非资本性支出 预备费、铺底资金等 851.01
小计 20,000.00
偿还银行贷款 非资本性支出 偿还银行贷款 8,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非资本性支出 补充流动资金 11,710.40
合计 47,735.58
其中:资本性支出合计金额 27,136.33
非资本性支出合计金额 20,599.25
发行人 2017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前后,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占募集资金
比例如下表所示:
金额
序号 项目 注释
(单位:万元)
结项并永久补流前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占募
集资金比例
结项并永久补流后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占募
集资金比例
(二)上述永久补流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永久补流程序适用的相关规定包括:
(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2012〕44 号)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
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
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第二十
条规定,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7 年度配股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总计 2,707.83 万元(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
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
已对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华西证券已针对该事项出具无异议的
核查意见。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综上所述,公司将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7 年度配股的募投项目予
以结项,并将节余资金 2,707.83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上述违规事项是否整改完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目
前是否已建立切实可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施行情况
(一)上述违规事项已整改完毕,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 2,340 万元用于临时周转,直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305 万元用于临时周转,直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用于临时周转事项,均未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对外进行披露。
资金使用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对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
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后续处理、整改措施进行说明。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了严肃的反思和检讨,今后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谨慎规范的管理,避免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鉴于上述用于临时周转的募集资金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且公司已补充
披露相关事项,并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上述违规事项已整改完
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2023 年 2 月修订)第十一条规定,
“上
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
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鉴于公司上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用于临时周转事项已作纠正,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 年 2 月修订)相关规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
质性障碍。
(二)公司目前已建立切实可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施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
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7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明确同
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华西证券已针对该事项出具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7 年度配股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总计 2,707.83 万元(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
已对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华西证券已针对该事项出具无异议的
核查意见。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目前已建立切实可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得
到有效施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杨 健
张晓光
邢 靓
年 月 日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
质检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