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
天册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
关于
恒盛能源
源股份有
有限公司
一次临时
时股东大会
会的
法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
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电话
话:0571-879001111 传真
真:0571-8790
法律意
意见书
浙江天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盛能
关 能源股份
份有限公
公司
一次临时
时股东大会
会的
法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
编 JS2023H0972 号
致:恒盛能源股
股份有限公
公司
浙江天册律
律师事务所
所(以下简称
称“本所”)接受恒盛能源股份
份有限公司
司(以
下简
简称“恒盛能
能源”或“公司”)的
的委托,指
指派本所律师
师参加公司
司 2023 年第
第一次
临时
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证券
券法》(以下
下简称“《证
证券法》”)、
《中
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公司法
法》(以下简
简称“《公
公司法》”)和《上市
市公司股东
东大会
规则
则(2022 年修订)》
年 (以下简称
称“《股东大
大会规则》”)等法律
律、法规和
和有关
规范
范性文件,以
以及《恒盛
盛能源股份有
有限公司章
章程》(以下
下简称“《公
公司章程》
”)的
有关
关规定,出具
具本法律意
意见书。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
在本法律意 仅对本次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程序、出席
席人员
的资
资格、召集人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
及表决结果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意见,不对
对会议
所审
审议的议案内
内容和该等
等议案中所表
表述的事实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准确性发表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
见书仅供公
公司 2023 年
年第一次临时
时股东大会
会之目的使用
用。本所律
律师同
意将
将本法律意见
见书随恒盛
盛能源本次股
股东大会其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并公告,并
并依法
对本
本所在其中发
发表的法律
律意见承担法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
根据《股东
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的业务标准
准、道
德规
规范和勤勉尽
尽责的精神
神,对恒盛能
能源本次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关事项和相
相关文
件进
进行了必要的
的核查和验
验证,同时听
听取了公司
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和说明。现
现出具
法律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
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序
(一)经本
本所律师核
核查,公司本
本次股东大
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
召集,召开
开本次
股东
东大会的通知
知已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在指定媒
媒体及上海
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
公告。
法律意
意见书
(二)本次
次股东大会
会采取现场投
投票与网络
络投票相结合
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
股东大会的
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东大会现场会
会议召开的
的时间为 2023 年
开地点为恒
恒盛能源股份
份有限公司
司三楼会议室
室。经本所
所律师
审查
查,本次股东
东大会现场
场会议召开的
的实际时间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
大会的会议
议通知
中所
所告知的时间
间、地点一
一致。
通过上海证
证券交易所
所交易系统投
投票平台进
进行网络投票
票的具体时
时间为 2023
月 200 日 9:15-9:25,9:30-1 通过上海证
股东大会互
互联网
投票
票平台的投票
票时间为 20
(三)根据
据本次股东
东大会的议程
程,提请本
本次股东大会
会审议的议
议案为:
修订<公司章
章程>并办理
理工商变更
更登记的议案》;
选举公司第
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会非独立董
余国旭先生
生为董事;
余恒先生为
为董事;
席礼斌先生
生为董事;
徐洁芬女士
士为董事。
选举公司第
第三届董事会
会独立董事
事的议案》
于友达先生
生为独立董事
事;
周鑫发先生
生为独立董事
事;
徐浩先生为
选举公司第
第三届监事会
会非职工代
代表监事的议案》
洪名高先生
生为监事;
刘康银先生
生为监事。
本次股东大
大会的上述
述议题与相关
关事项与本
本次股东大会
会的通知中
中列明及披露
露的
一致
致。
(四)本次
次股东大会
会由公司董事
事长主持。
法律意
意见书
经核查,本
本所律师认
认为,本次股
股东大会召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
东大会
按照
照公告的召开
开时间、召
召开地点、参
参加会议的
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行,符合法
法律、
行政
政法规、《股
股东大会规
规则》和《公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大会出席会
会议人员的资
资格
根据《公司
司法》《证
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
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的通知,出
出席本
次股
股东大会的人
人员为:
记日(2023
市后在中国
国证券登记结
结算有限责
责任公
司上
上海分公司登
登记在册的
的公司全体股
股东,并可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代理人出席
席会议
和参
参加表决。该
该代理人不
不必是公司股
股东;
事、监事和 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
证律师;
员。
根据现场出
出席会议的
的股东、股东
东代理人的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托证明及股
股东登
记的
的相关资料并
并经本所律
律师核查,出
出席本次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股东及股东
东代理
人共
共计 7 人,持
持股数共计
计 150,668,0000 股,占公
公司有表决
决权股份总数
数的 53.810
结合上证所
所信息网络
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称“信息公司”)在本
本次股东大
大会网
络投
投票结束后提
提供给公司
司的网络投票
票统计结果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会网络投票
票的股
东共
共 1 名,代表
表股份共计
计 9500 股, 占公司有表
表决权股份
份总数的 0.00034%。通
通过网
络投
投票参加表决
决的股东的
的资格,其身
身份已由信
信息公司验证
证。
本所律师认
认为,出席
席本次股东大 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大会的股东 他人员的资
资格符
合有
有关法律、法
法规及规范
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程》的规定,该等股东
东、股东代
代理人
及其
其他人员具备
备出席本次
次股东大会的
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
大会的表决
决程序和表决
决结果
(一)本次
次股东大会
会的表决程序
序
法律意
意见书
经查验,本
本次股东大
大会按照法律
律、法规和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的表决程序
序,采
取现
现场记名投票
票与网络投
投票相结合的
的方式就本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议题进行了
了投票
表决
决,并按《公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序进行监票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果,出席本
本次股
东大
大会的股东和
和股东代理
理人对表决结
结果没有提
提出异议。
(二)表决
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
股东及股东
东代理人进行
行的表决以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
表决结果的
的统计,
本次
次股东大会审
审议的议案
案的表决结果
果如下:
修订<公司章
章程>并办理 更登记的议案》
理工商变更
同意 150,6677,500 股,反对 0 股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股 股数占出席本
本次股东大
大会有
效表
表决权股份总
总数的 100% 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 。
选举公司第
第三届董事会
会非独立董
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
取累积投票
票方式逐项表
表决,具体
体表决情况及
及结果如下
下:
余国旭先生
生为董事
同意 150,6668,000 股,占出席本
股 本次股东大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决权股份总
总数的
决结果为当
余恒先生为
为董事
同意 150,6668,000 股,占出席本
股 本次股东大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决权股份总
总数的
决结果为当
席礼斌先生
生为董事
同意 150,6668,000 股,占出席本
股 本次股东大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决权股份总
总数的
决结果为当
徐洁芬女士
士为董事
同意 150,6668,000 股,占出席本
股 本次股东大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决权股份总
总数的
决结果为当
选举公司第
第三届董事会
会独立董事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
取累积投票
票方式逐项表
表决,具体
体表决情况及
及结果如下
下:
法律意
意见书
于友达先生
生为独立董事
事
同意 150,6668,000 股,占出席本
股 本次股东大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决权股份总
总数的
决结果为当
周鑫发先生
生为独立董事
事
同意 150,6668,000 股,占出席本
股 本次股东大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决权股份总
总数的
决结果为当
徐浩先生为
为独立董事
同意 150,6668,000 股,占出席本
股 本次股东大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决权股份总
总数的
决结果为当
选举公司第
第三届监事会
会非职工代
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
取累积投票
票方式逐项表
表决,具体
体表决情况及
及结果如下
下:
洪名高先生
生为监事
同意 150,6668,002 股,占出席本
股 本次股东大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决权股份总
总数的
决结果为当
刘康银先生
生为监事
同意 150,6668,010 股,占出席本
股 本次股东大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决权股份总
总数的
决结果为当
本次股东大
大会审议的
的上述第2、3、4项议案
案属于涉及
及影响中小投
投资者利益
益的重
大事
事项,中小投
投资者的表
表决单独计票
票。本次股
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
股东大会的
的会议
通知
知中未列明的
的事项进行
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
认为,本次
次股东大会的
的表决程序
序符合《公司法》《股
股东大会规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规定,表决结
结果合法有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
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
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
席会议人员的
的资格、会
会议表决程序
序均符合法
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公
公司章程》的
的规
法律意
意见书
定;表决结果合
合法、有效
效。
(以下无正
正文,下接
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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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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