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3-03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总股本 1,002,579,793 股(其中 A 股总股本 830,199,793 股,B 股总股本 172,380,000
股),其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 25,000,000 股不享有参
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元= 977,579,793 股×0.10 元/股;其中,A 股现金分红总额 = 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总
股本×分配比例,即 80,519,979.30 元 = 805,199,793 股(830,199,793 股-25,000,000 股)
×0.10 元/股。因公司回购的 A 股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
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A 股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
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照 A 股
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6988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A 股现金分红总
额/A 股总股本,即 0.096988 元/股=80,519,979.30 元÷830,199,793 股),每 10 股现金
红利 0.96988 元。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
盘价-0.096988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8,173,293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 A 股
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法》等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
权利。)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由1,008,173,293股减少为1,002,579,793股。根据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整原则一致。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2,579,793股剔除已回
购A股股份25,000,000股后的977,579,7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10股派0.90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00元;权益登
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
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
派现金0.90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
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
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本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3年5月29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
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009)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
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年 6 月 30 日。
年 6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3 年 7 月 4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3 年 7 月 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
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6 月 16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6 月 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
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 A 股股份不参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
次 A 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 =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总 股本×分配比例,即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A 股总股本保持
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
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照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6988 元/股计算(每
股现金红利=A 股现金分红总额/A 股总股本,即 0.096988 元/股=80,519,979.30 元÷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6988 元/股。
公司本次 B 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为 17,238,000 元(含税),B 股实际参与
现金分红股数为 172,380,000 股,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B 股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B 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B 股现金分红
总额/B 股总股本=17,238,000 元÷172,380,000 股=0.10 元/股(折合港币 0.111000 元/
股,港币:人民币=1:0.9009),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B 股除权除息价格=最后交
易日 B 股收盘价-港币 0.111000 元/股。
七、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
的情况,请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
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八、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 5 号
咨询联系人:徐看、郑思涵
咨询电话:0510-80505999
传真电话:0510-80505199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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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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