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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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内
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或“公司”)公开 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向临武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预付费用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概述
下简称“大中赫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用地协议》,临武 县人民政
府向大中赫公司提供的项目建设用地中需要履行征地、组卷报批的土地总计
现金方式预付前期征地费用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
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司与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后,签署了《用地补充协议》。临武产业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承诺通过公开招拍挂的形式将位于武水镇李家村的 468.81 亩土
地提供给大中赫公司摘牌,作为碳酸锂项目建设用地。为加快项目建设 进度,
尽快完成上述 468.81 亩土地的征地手续,公司同意大中赫公司先行预付前期征
地费用 8,652 万元,该预付征地费用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碳酸锂项目用地征地、
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协议约定临武县人民政府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大
中赫公司预付的 2,000 万元预付征地费用,受土地的征地、组卷 报批进度的影
响,上述预付的征地费用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归还大中赫公司。
湖南大中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名称变更为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用地协议》约定,临武县人民政府同意向大中赫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总计1,536亩,其中有1,354亩
土地需要履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前次预付征地费用2,000万元用于该批1354亩土地征地、报批等前期
费用支出。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尚 在董事
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 易,也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 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形。
二、《用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用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第十三条约定,临武县人民政府可授权甲方 同乙方
签订相关具体协议,履行临武县人民政府的部分相关义务。
由临武县人民政府向乙方提供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建设用地。
现甲方受临武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同乙方就乙方碳酸锂项目建设用 地的相
关事宜在《用地协议》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通过公开招拍挂的形式将位于武水镇李家村的 468.81 亩土地
提供给乙方摘牌,作为乙方碳酸锂项目建设用地。
二、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完成上述 468.81 亩土地的征地手续,乙方
先行预付前期征地费用 8,652 万元,该预付征地费用专项用于乙方碳酸锂项目
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三、甲方继续指定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作为乙方该 笔预付
征地费用的专用账户,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该账户支付 8,652
万元。
四、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预付的征地费用后 20 日内,完成上述 468.81 亩
土地的征地补偿等前期工作,并保证乙方在 2023 年 7 月 30 日前可进场开展场
地平整工作,同时在 2023 年 9 月 15 日前启动上述土地的招拍挂工作。
五、土地挂牌竞拍期间,乙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按照出让土地 面积和
起始价足额缴纳土地保证金并参与竞拍,鉴于乙方前期已缴纳前期征地 费用,
如乙方参与竞拍并最终摘牌,甲方在竞标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预付的
前期征地费用 8,652 万元退回给乙方。
六、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参与竞拍或者最终摘牌的,自乙方 要求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预付的征地费用 8,652 万元全额返还乙方。
七、《用地协议》中约定乙方预付给临武县人民政府的前期征地费用 2000
万元因甲方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影响,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向乙方归还,
后续履约归还等义务由甲方接替完成。
八、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
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用地协议》的补充,同《用地协议》具 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如本协议同《用地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乙双 方各执
壹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3
大中赫公司向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0,652 万元
(包含了前次对外财务资助 2,000 万元)是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
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用地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前次财务资助款项 2,000 万元于 2023 年 12 月
容详见“二、《用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其中“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
参与竞拍或者最终摘牌的,自乙方要求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预
付的征地费用 8,652 万元全额返还乙方。
”,即存在因大中赫公司原因导致未能
参与竞拍或者最终摘牌而预付征地费用 8,652 万元无法归还的风险。
根据《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用地补充协议>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号:2023-078)撰写。
公司表示,公司及大中赫公司将积极应对、全力配合土地招拍挂相关事宜
以降低和规避此项风险。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是为保障大
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的用地需求,为项目的建设奠定基础条件 。大中
赫公司向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付前期征地费用共计 10,652 万元(包含
前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
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临武产业开发 区管理
委员会属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对临武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
员会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用地 协 议 》 及
《用地补充协议》约定,向临武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供财务资助用于碳 酸锂项
目前期征地费用,主要是为尽快取得大中赫公司碳酸锂项目建设用地, 保障公
司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推进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的建设进度。
需要。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 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大中赫公司延期前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归还 期限,
以及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大中矿业本部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0万元,占大中矿
业本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 表外单
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10,6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 为
七、保荐机构意见
大中赫公司本次向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付费用事项已经董 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静静 娄家杭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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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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