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6 证券简称:兰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25
(资料图片)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9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3 - 2023/7/4 2023/7/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分派涉及差异化分红,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32,761,055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拟回购
注销的股份 4,137,097 股,
即以 528,623,9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9
元(含税)
,合计发放现金股利 57,620,011.42 元。
(2)具体除权除息方法及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
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532,761,055-4,137,097=528,623,958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528,623,958×0.109)÷532,761,055≈0.108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108)÷(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
-0.10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3 - 2023/7/4 2023/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公司限售股股东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浩兰生集团”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上海东浩兰生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完成 2022 年度
业绩承诺。公司将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规定,按总价 1 元的价格回购业
绩承诺方东浩兰生集团应补偿的股份 4,137,097 股并予以注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述业绩承诺补偿的股份不拥有表决
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后续将收回东浩兰生集团前述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
期内对应的上市公司利润分红 1,005,314.57 元。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
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9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9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币 0.0981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81
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
致。
(4) 对于上述投资者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991610、021-51991611
特此公告。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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